[課業] 訴之客觀合併

題目:甲提起預備之訴,先位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丙公司股票 2000 張, 備位請求乙、丙 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駁回甲 其餘之訴。乙未上訴,甲以第一審判決 之結果無從執行,而提起上訴,請求乙、丙公司 連帶給付 3000 萬元。 查了網路上補習班的擬答如下, 這題考 訴之客觀合併,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 此題題示:"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 算是就先位之訴的請求已獲容認(不管這股票是丙公司給的還是乙給的) ,備位請求即無庸裁判。 可是題示也說了 甲對於這樣的判決之結果無從執行 (因為乙可能就沒有2000張股票呀 又或者 丙公司股票才有價值呀,那這樣這個判決對甲無實益,但現在又無法上訴要求 乙丙給付金錢,那實務上,甲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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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ptoneta: 這題就是在考未經審判的備位請求 上訴後該如何審理 02/11 15:09

2F:→ leptoneta: 就把多種學說見解寫出來啊 02/11 15:09

3F:→ leptoneta: 這補習班的擬答有夠爛的 02/1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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