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當事人不適格

題目:一、假設甲公司(營業所在新竹)和臺北市中山區某里里長乙訂立該里之人行 道花台施 作契約,雙方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九萬五千元,然而簽約後因物價 急速上漲,甲認為履行 此契約將造成虧損,因而遲遲不依約履行,里長乙 乃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乙為代表人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 應履約,請問:里長乙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法院 應依何種訴訟程序處理 該案件? 查了網路上坊間補習班的擬答,大概是說 簽約的是 甲公司與里長, 所以里長乙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是 當事人不適格,起訴不合法。 上面這部分可以理解,可是很好奇,實務上里長乙一開始就用錯簽約當事人的身分 與甲公司簽約,爾後甲公司就不履行契約, 難道里長乙就只能用自己個人的身分去打官司嗎? 可里長乙所要做的事,並非個人事務,也是為該里之人行道花台施作, 實務上里長乙可以有甚麼作為來保障自已的權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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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amusu: 里長是無給職,歸區公所管。里長是有什麼權益受損?説不 02/11 10:27

2F:→ samusu: 定里長還涉及無權代理 02/11 10:27

4F:→ AMPM: 回到本題,所以該里長從一開始就開如何做事,才會是圓滿狀態 02/11 10:50

5F:→ AMPM: *該* (錯字 02/11 10:50

6F:推 s80120: 有里幹事吧 02/11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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