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不信任案 + 憲法裡的國民大會

※ 引述《RaY4451 (我讀學店我驕傲)》之銘言: : 今天翻憲法遇到了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 一. 國民大會列在憲法裡*1, 而憲法本身即為國家法律的最根本依據 : 國民大會又被廢除*2, 這樣沒有違憲嗎? : 如果依照wiki最後一行所述, "似有違憲之疑慮", : 相關機關又是用什麼原則繞過去而不去理會違憲呢? : *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Para.aspx?pcode=A0000001 : *2 https://tinyurl.com/y3j5evf2 您好,針對問題一有幾個想法想分享 第一,不可否認地,無論是直接修改憲法條文,或者依據我國憲政慣例是採取增修條文 去"凍結"憲法本文的方式,其實質都是修改憲法,應該應以實質效果為論。 第二,修憲有沒有違憲的判斷標準應該採取釋字499、721的標準。 程序: 採取342的寬鬆標準:非明顯重大瑕疵即可。 實體: 「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 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 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 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第三、 其實修憲刪除國民大會的確有違憲疑慮,但是應不違憲。 違憲疑慮在於,國民大會乃憲法機關,因此形式上組織本身即構成存在的正當性。 國民大會在憲法第三章,與第四~九章總統+五院並列為「憲法機關」 就好如同監察院跟考試院,雖然通說都認為應該分別回歸立法權跟行政權 但是依釋字632的意旨,只要沒有修憲,此等「憲法機關」的「存續」 即會構成「所有憲法機關」行使憲法職權所應注意的「機關忠誠」 而第7次修憲決議把國民大會修掉,其實質效果等於廢除一憲法機關。 此時,應回歸前述499、721號所樹立的標準 程序上由於修憲主體是較司法擁有更高民意基礎的國民大會、立法院 基於功能最適理論,大法官通常都是寬鬆審查,此為342建立的標準。 當然學說有不同意見,可以參閱許宗力老師的文章(篇名我忘惹)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實體正當性 由於「國民大會」最重要的功能即是 憲法第25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以及第27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 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可以看出國民大會本身的憲法功能,從第一次修憲以來就已經「重分配」直接給立法院 或人民直接行使。當然並不是「重分配」,而不是「完全刪除」就代表合憲。 否則將司法審判權「重分配」給行政權或者立法權也會合憲,此點甚為顯然。 管見認為正當性還是在於此種「重分配」沒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因為釋字76號解釋將「國民大會、監察院、立法院」並列為「民主國家之國會」 所以國民大會與其性質類似的立法院,並沒有監督、制衡的關係,且實質上的功能都是 權力分立下的「立法權」或者人民的「創制複決權」。 所以也就沒有違反499號所稱的「民主共和國原則」以及「國民主權原則」 而且其實是將權力下放直接給人民行使,就此點反而是更符合民主原則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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