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司法話題》檢限制出境限1個月 須通知被

《司法話題》檢限制出境限1個月 須通知被告 來源:LTN https://goo.gl/Vj1x4z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限制出境議題近來討論得沸沸揚揚,司法院評估各界意見後, 決定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加「限制出境」專章,而司法院本月廿八日做出重大決議, 初步決定把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的權利,改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即檢察機關可在案 件有急迫性時,先逕行發動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保留辦案彈性。 我國目前對於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並無明文之規定,僅是基於最高法院於一九八四年的 刑事庭會議決議,將限制被告出境視為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不但無法源,且屢被外 界質疑侵犯被告人權。為此,司法院近期著手增修刑事訴訟法,擬把限制出境、出海明文 訂為羈押的替代手段,並設立專章規範,把准駁權交給法官。 如要延長 就得向法官聲請 據悉,司法院原是朝向「令狀主義」修法,即檢察官須向法官聲請限制被告出境,法官核 發令狀後才生效,但後來考量此一流程恐失去時效性,緩不濟急,因此廿八日開會時決定 改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讓檢察官可依偵辦需要,先逕行緊急限制被告出境、出海, 但應於一個月內通知被告,且之後如果要延長,就得向法官聲請。 根據決議,若被告對檢察官的限制出境處分不滿,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而若是對法官裁 定限制出境不服,則可提起抗告,此外限制出境期間若要延長,須給予被告陳述意見的權 利,並應明確規定最長可限制多久,但此部分細節尚未有具體規劃。 另與現行的限制住居切割 此外,司法院也擬將限制出境要件獨立於限制住居之外,規定被告應有犯罪嫌疑重大,且 有「無一定之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 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情況,才能逕行予以限制出境、出海,至於原本 的限制住居權仍交付給檢察官與法官,並未更動。 限制出境近來屢被質疑違反「憲法」所保障的遷徙自由,包括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高 等法院法官錢建榮等都認為有濫用問題,去年司改國是會議就曾討論此議題,行政院政務 委員羅秉成與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等人也都曾表態贊成法制化。 -- https://imgur.com/PNzWx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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