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售容積須繳營業稅

企業出售容積 須繳營業稅

2018-04-05 00:05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甲公司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權益後,再以1.1億餘元銷售給第三人,甲公司誤以為是銷售免徵營業稅的土地,於是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申報免稅銷售額;經台北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500餘萬元外,還要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的收入,屬於「權利移轉」的收入,適用「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的銷售勞務,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將土地容積移轉權益銷售給第三人,是將該土地可建築樓地板面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作為建築使用,性質與出售土地有別,是「權利移轉」,按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0142920號函釋規定,屬於銷售勞務,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

該局舉例,轄區內甲公司於2013年間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權益,後來再以1億1,266萬餘元銷售給第三人,但卻誤認是銷售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免徵營業稅土地,於是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申報免稅銷售額。

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涉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並短漏報應稅銷售額1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餘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擇一從重處罰。

官員解釋,「容積移轉」是將原依法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自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可不併同土地所有權移轉,因此土地容積權益是一種權利,其移轉,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的銷售勞務範疇,故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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