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扯!博客來欺工作20年打掃阿姨不識字 

因為這個新聞事件有涉及民法契約的問題。 想要聽聽準備法律相關職系的同學們的看法。 個人的淺見是,法律上博客來其實還是站得住腳的。 反倒是阿姨要主張自己不識字被騙,要來改變契約的性質,似乎比較難。 有板友說,阿姨有打卡所以是雇傭契約。 但契約的性質,能以是否有打卡或是其他實際履行的方式來判定嗎? 以下是在書板的逆風言論。請隨意看看。 主要是想聽聽大家的法律見解。謝謝。 ================================= 來發表一點逆風的言論好了。 首先,就當作阿姨真的不認識字好了,那麼當初資方口頭上有沒有說明呢? 假設,當初博客來的主管有跟阿姨說明契約的效果,沒有勞健保和退休金。 或是有提出具有勞健保和退休金的僱傭契約,但月薪會比承攬的酬勞還要少。 阿姨聽完之後,決定選擇了可以提早拿比較多的承攬契約。 若是這樣,兩造合意,阿姨也沒吃虧。 報導中說阿姨今年66歲,服務了二十年,也就是說當年40多歲就做這份工作。 老實說,其實不認識字本身就很難找工作。公司說不定也是基於同情心給阿姨機會。 否則差不多的人力成本,公司其實也可以找其他更年輕又識字的員工。 總之,這是一個自由的社會,本來契約就是雙方你情我願,白紙黑字為依據。 若事後有一方以自己不識字為由,推翻原本契約的內容,那麼契約就沒意義了。 那麼大家以後還敢找不認識字的人簽約嗎? 正當行業的公司應該是不敢了。 所造成後續的效應就是,以後不識字的人就更難找工作了。 最後還是要肯定阿姨獲得補償,還有那位幫忙發聲的律師,也博得了聲量。大家都很棒。 但也要補充一下,剛剛查了近兩年台灣15歲以上人口的識字率,不識字的約有1%。 大概是二十萬人左右。可以確定,這二十萬不識字的朋友們,以後找工作更難了。 以上逆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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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Sagitta: 這不是逆風言論,這是詭辯!因為博客來本就不照契約走了 12/25 15:48

2F:→ Sagitta: 。還有預告不識字更難找工作很慣老闆心態! 12/25 15:48

應該是說,對於同樣的工作,以後企業會更偏向找具有識字能力的員工。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5:54:45

3F:→ pshuang: 跟識字與否無關 該給的就是要給 要求打卡 就該給勞健保 12/25 16:20

4F:→ pshuang: 不能簽承攬 12/25 16:20

5F:→ pshuang: 這不是逆風 是反智 12/25 16:20

民法有所謂的契約自由,法院在判斷契約是先按照契約文字,而非實際上是否有打卡。 打卡只能證明該時間有在場,而非決定契約性質的關鍵。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6:30:04

6F:→ tran628: 實務上法官會去看到底有沒有從屬關係,不是契約最大 12/25 16:31

7F:→ tran628: 如果當初博客來是靠欺騙,那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2/25 16:32

同意您說的。但既然有白紙黑字的契約,阿姨能主張自己不識字,所以被騙。 既然是被騙,那就主張撤銷契約囉?以後所有不識字的人都可任意撤銷所簽的契約嗎?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6:37:38

8F:→ tran628: 從博客來馬上選擇和解來看,他們也知道自己站不住腳 12/25 16:32

因為輿論的風向,和解是屬於公關處理的手段。

9F:噓 Antihsieh: 違法還有人護航欸 XD 腦子還好嗎哈哈 12/25 16:33

如果光就法律來看,阿姨上法院主張不一定比較有利。所以才會透過輿論。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6:39:50

10F:→ Jamer: 契約成立的前提是不能違法 12/25 16:37

您要幫阿姨主張契約不成立嗎? 確定? 這樣會勝訴嗎? 契約違法的情況其實還有細分,要看所為的法是屬於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 強制規定,指應為某種行為的規定;禁止規定,指禁止為某種行為的規定。 禁止規定又分為"取締規定"及"效力規定", 違反前者,法律行為仍為有效,違反後者,法律行為無效。 您覺得這契約有無效或不成立的情況嗎? 這樣主張對阿姨有利嗎?

11F:噓 MartinJu: 你當書板上會看書的板友是傻子嗎!!!? 12/25 16:44

板友會看書 博客來還會賣書哩...或許您可以說說自己的論點來證明您有看過很多書。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6: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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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6:53:40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7:02:39

12F:推 agn0000099: 這題考在勞社法基本上就是送分題 12/25 17:07

願聞其詳...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7:41:33

13F:→ leptoneta: 委任、僱傭、承攬都可以認定是勞動契約 12/25 18:12

14F:→ leptoneta: 只要有人格上從屬性幾乎都會認定是勞動契約 12/25 18:14

感謝您提供。

15F:→ leptoneta: 所以才那麼爽快和解 在和解契約上做手腳比較實際 12/25 18:15

這部分與您看法不同。爽快和解應該是屬於公關危機處理的考量。 和解契約就是一個單純補償金額的問題而已,似乎反而沒有做手腳的空間。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8:27:38

16F:→ QQ741Q159: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新聞說沒有勞健保,那阿姨20年來看病 12/25 18:30

17F:→ QQ741Q159: 的健保是怎麼處理?還是阿姨20年沒生過病,這個部分我 12/25 18:30

18F:→ QQ741Q159: 比較不懂一點~ 12/25 18:30

嗯,少數板友有同樣疑問。 但目前沒看到解答。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8:40:34

19F:推 fab4312: 健保沒公司掛 健保局會自動掛在家人名下 12/25 18:54

應該還是有繳納的問題。 印象中健保是會催款的,無論期間有無看病。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8:55:47

20F:→ fab4312: 就家人繳費啊 你們家中沒人退休嗎? 向父母退休就會掛在子 12/25 18:58

21F:→ fab4312: 女名下 由子女繳費 12/25 18:58

所以,合理推論...阿姨應該很久以前就知道那份工作本身沒有勞健保了。 那想問一下更具體的問題,從法律上來看,若要幫阿姨提告,要怎麼告呢? 詐欺脅迫?也不是。 侵權行為?也不是。 債務不履行?好像也沒有。 怎麼請求呢?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9:04:11

22F:推 fab4312: 正常應該知道啊自己沒勞健保啊 健保連家人都沒得掛就是保 12/25 19:12

23F:→ fab4312: 在區公所 每月自己繳 未成年子女就保在父母名下 父母保子 12/25 19:13

24F:→ fab4312: 女繳 12/25 19:14

25F:推 leptoneta: 就確認勞動契約已成立 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和利息 12/25 19:18

26F:→ leptoneta: 甚至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 請求給付薪資 12/25 19:18

但查了一下...好像沒有資遣費的規定耶。 請問有具體條文嗎?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9:24:32

27F:→ leptoneta: 台灣的勞動契約法躺在立法院快100年都還沒過... 12/25 19:31

28F:→ leptoneta: 你最起碼也看一下勞基法和勞退條例 12/25 19:33

兩者關於勞動契約的定義有些不同。 勞基法的定義有規定"勞雇的從屬性",似乎比較狹義,這樣有包含承攬?

29F:推 st94067: 契約的性質並不是當事人說了算,而是要視當事人間的互動 12/25 19:37

30F:→ st94067: 推論 12/25 19:37

您說的是。只是舉證上,要怎麼樣的互動程度才能推翻書面的文字。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19:41:44

31F:推 vendor: 你有認真看過那張合約嗎?合約標頭寫承攬契約,內文卻是 12/25 20:42

32F:→ vendor: 標準的僱傭,這一張紙上已經互相矛盾了,再怎樣契約自由 12/25 20:42

嗯,您這點的確。

33F:→ vendor: 也不能曲解法律意涵。就好像我紙張標頭寫房屋買賣契約, 12/25 20:42

34F:→ vendor: 內文卻是A男B女結婚事項,效力如何? 12/25 20:42

35F:推 blue999: 你會不會想太多了 清掃還要找更年輕的人來做 清掃你幾時 12/25 20:56

36F:→ blue999: 看過有年輕人做了 都馬老人家 這行業有人做就要偷笑了 12/25 20:57

嗯,這個...要問人資。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5/2022 21:29:43

37F:→ leptoneta: 勞動契約法自古以來沒施行過 你管他怎麼規定 12/25 21:35

38F:→ QQ741Q159: 某幾樓說掛在家人那邊很合理,其實一點都不合理,像我 12/25 21:52

39F:→ QQ741Q159: 讓家人掛健保「前提」是知道他們已經退休,但如果是我 12/25 21:52

40F:→ QQ741Q159: 被掛的還有掛在別人身上的,難道都不會有疑問明明有工 12/25 21:52

41F:→ QQ741Q159: 作為什麼公司沒保健保嗎???這超奇怪的啊 12/25 21:52

42F:→ QQ741Q159: 我能想到最有可能的應該是掛在公所了,然後公所的承辦 12/25 21:55

43F:→ QQ741Q159: 也沒多問幾句這樣 12/25 21:55

44F:推 aaaaa66666: 光是要聽從博客來指揮監督就不叫承攬 12/25 22:40

46F:→ Aussielover: 介紹 12/25 22:46

47F:推 Aussielover: 聖誕 12/25 22:48

48F:→ saber50116: 實務見解認為,是否為承攬契約,不能僅看契約名稱, 12/25 22:49

49F:→ saber50116: 必須觀察內容是否為承攬相關的合約,若合約內容是類 12/25 22:49

50F:→ saber50116: 似僱傭,例如每日要打卡上下班,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 12/25 22:49

51F:→ saber50116: 這就不能叫承攬契約,因此實務經驗是要審查合約內容, 12/25 22:49

52F:→ saber50116: 而不是看合約寫承攬就是承攬契約。 12/25 22:49

53F:→ saber50116: 講白話點就是,如果今天是承攬 12/25 23:01

54F:→ saber50116: 要求甲5小時內必須打掃乾淨,乙給甲報酬 12/25 23:01

55F:→ saber50116: 若甲於3小時內完成,乙一樣要給報酬,剩下的2小時不 12/25 23:01

56F:→ saber50116: 能再要求甲要聽乙的話去做別的事情 12/25 23:01

57F:→ saber50116: 因為甲已經完成承攬合約了。 12/25 23:01

58F:→ saber50116: 若剩下兩小時仍被乙給支配,受其監督 12/25 23:03

59F:→ saber50116: 這就不能稱作承攬,實為僱傭 12/25 23:03

感謝您這麼具體舉例。 嗯,如果是長期固定的工作模式。 那麼只要傳同事來作證,應該就行了吧。

60F:推 bruce20053: Saber 好懂喔 ++ 12/25 23:06

61F:→ Rainleeai: 有些人找工作,還會主動要求找不要投勞健保,只要領現 12/25 23:52

62F:→ Rainleeai: 金的,老闆如果也心軟答應他的違法行為,事後大家與論 12/25 23:52

63F:→ Rainleeai: 的對象反而是老闆而不是那個員工。 12/25 23:52

64F:推 atien666: 之前不就有員工應徵主動要求不要保勞健保領現金,結果事 12/26 00:09

65F:→ atien666: 後反咬老闆一口的 12/26 00:09

真的雙方都要懂得保護自己。 依法辦事最保險。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14 臺灣), 12/26/2022 00:34:57

66F:推 wbar: 首先要提出個人淺見結論的理由,大家才能針對作者對於涉及 12/26 00:40

67F:→ wbar: 民法契約哪部分的問題進一步探討,否則各說各話,不在頻道上 12/26 00:40

68F:→ wbar: ,如何聚焦提出觀點及剖析呢? 12/26 00:40

69F:推 wbar: 就個案新聞報導的事實來看,個案是否識字應不影響勞動關係從 12/26 00:43

70F:→ wbar: 屬性的認定。新聞所提不識字之部分,主要著重於情感面,至 12/26 00:43

71F:→ wbar: 於法律爭點上不識字與契約關係的成立與否,應回歸法律行為 12/26 00:44

72F:→ wbar: 及意思表示的探討。若要論不識字所生的法律上爭點,還請作 12/26 00:44

73F:→ wbar: 者具體指出。 12/26 00:44

74F:→ saber50116: 我覺得你分不清楚承攬跟僱傭差別 12/26 02:13

75F:→ saber50116: 今天不管這個人識不識字,這些都不是重點,重點是合 12/26 02:24

76F:→ saber50116: 約的內容;即使你識字,但契約的內容沒學過民法的民 12/26 02:24

77F:→ saber50116: 眾根本分不清承攬和僱傭的差別,也因此大多數人都會 12/26 02:24

78F:→ saber50116: 傻傻被騙,只要日後被莫名解職或退休,公司方拿出承 12/26 02:24

79F:→ saber50116: 攬合約說我們當初簽的是承攬,所以沒有退休金等等, 12/26 02:24

80F:→ saber50116: 但合約內容實際上就是假承攬,真僱傭,此時法院也可以 12/26 02:24

81F:→ saber50116: 依職權來調查認定此合約究竟是僱傭或承攬,因為你不可 12/26 02:24

82F:→ saber50116: 能期待普羅大眾對民法或契約都了解 12/26 02:24

83F:→ saber50116: 所以根本不是識字不識字的問題,而是民眾幾乎不可能 12/26 02:24

84F:→ saber50116: 區分僱傭和承攬的要件差別 12/26 02:24

85F:→ saber50116: 再者,即使照你說的,雙方合意簽署承攬契約,並約定每 12/26 02:24

86F:→ saber50116: 天完成的任務後,乙方就會,給予報酬,因此只要甲提 12/26 02:24

87F:→ saber50116: 早完成,乙就須給付報酬予甲,這時候才是承攬契約; 12/26 02:24

88F:→ saber50116: 相反地若完成後還要接受乙之監督指揮、打卡上下班, 12/26 02:24

89F:→ saber50116: 實質上受乙之支配,這就是僱傭,不管當時候是簽承攬 12/26 02:24

90F:→ saber50116: 契約,就是所謂的假承攬真僱傭。 12/26 02:24

91F:→ saber50116: 綜上所述,您根本搞錯重點 12/26 02:27

92F:→ saber50116: 僱傭:付出勞務、有從屬性、勞務給付不可替代性 12/26 02:35

93F:→ saber50116: 承攬:完成一定工作、無從屬性(我可以拒絕你的命令) 12/26 02:35

94F:→ saber50116: 、勞務給付可替代(可以叫別人來做) 12/26 02:35

95F:→ saber50116: 這不是民法最基本的常識嗎? 12/26 02:35

96F:→ saber50116: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國道客運啦 12/26 02:39

97F:→ saber50116: 客運業者跟司機簽署承攬合約 12/26 02:40

98F:→ saber50116: 約定司機每日要完成幾趟才有報酬 12/26 02:40

99F:→ saber50116: (若是這樣,司機可以飆車、耍廢,只要我今天有完成就 12/26 02:40

100F:→ saber50116: 好) 12/26 02:40

101F:→ saber50116: 但實際上司機必須每天打卡上下班、受公司制度拘束, 12/26 02:43

102F:→ saber50116: 並受到公司管理和監督,不服從或違反就會被懲處,這 12/26 02:43

103F:→ saber50116: 反而變成”僱傭”,但簽的還是”承攬”,所以你認為司 12/26 02:43

104F:→ saber50116: 機也不識字? 12/26 02:43

105F:→ Ikarus: 契約性質是依主給付義務認定,依民法99條,應該從當事人真 12/26 03:55

106F:→ Ikarus: 意解釋意思表示。所以你提及的那些效果,例如有無勞健保等 12/26 03:55

107F:→ Ikarus: ,根本不影響契約類型的認定。關鍵其實在於工作的內容,那 12/26 03:55

108F:→ Ikarus: 些約定是另外的,基於契約自由而出的權利義務。所以你前提 12/26 03:55

109F:→ Ikarus: 就搞錯了,當然後面結論會跟別人不一樣 12/26 03:55

110F:推 Ikarus: 所以說,識字不識字根本不是重點,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9條 12/26 04:04

111F:→ Ikarus: ,文義就不是唯一解釋。 12/26 04:04

112F:→ Ikarus: 即便當事人了解契約的權利義務,也未必能夠判斷是什麼契約 12/26 04:04

113F:→ Ikarus: 類型,什麼叫作用不識字來推翻契約????就是因為大企業 12/26 04:04

114F:→ Ikarus: 知法犯法,賭當事人沒有意識要即早維護自己的權利,所以才 12/26 04:04

115F:→ Ikarus: 敢來這一招,法律沒搞懂,還急著幫這種企業說話,超好笑 12/26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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