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物權判例一問

60 年台上字第 4195 號判例: 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主張依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時,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苟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無論該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想請問「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 是怎麼推論出 「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 想了很久都看不懂,求解 感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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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asonfm89: 實務沒在管推論的吧 07/11 06:30

2F:推 dadiv: 因為如果時效取得地上權,「必須」要占有他人「未登記」的 07/11 08:11

3F:→ dadiv: 土地才算數(以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為必要)的話,則依照土地 07/11 08:11

4F:→ dadiv: 登記規則第11條規定,未登記之土地不能為他項權利之登記, 07/11 08:11

5F:→ dadiv: 那就算你占再怎麼久,你永遠沒辦法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07/11 08:11

6F:→ carlwei: 原則上沒登記所有權的土地沒辦法登記負擔,例外是772準 07/11 08:32

7F:→ carlwei: 用769、730依法條可以登記 07/11 08:32

8F:→ carlwei: 769、770啦上面打錯了 07/11 08:33

9F:→ carlwei: 登記方式,內政部93年12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7178 07/11 08:37

10F:→ carlwei: 號函 07/11 08:37

11F:→ littlehouse: 該條98年修正理由參照 07/1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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