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考題請益

108年高考民法申論題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 強制執行,乃與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 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 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 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這題甲乙買賣他人之物 為無權處分 甲乙約定移轉登記給第三人丙 後丙丁通謀虛偽移轉登記 最後甲告知戊上情後 與戊訂定買賣契約 糕點詳解解乙丙沒有通謀虛偽 所以物權仍是有效 我不解的是 無權處分不是要看有無善意取得嗎? 本題丙已知悉 自然非善意取得 怎麼還是由丙有權占有?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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