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時效取得的問題

題目是這樣 下列關於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因時效取得其地上權 (B)民法規定之取得時效期間,最長為 30 年 (C)占有人惡意者,並無民法關於時效取得規定之適用餘地 (D)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規定,以無權占有為要件 考選部答案是A 我想問D 啊不是要無權占有才有可能討論時效取得的問題嗎? 而且實務也這麼說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判決表示:「時效取得,必須物之占有人,無任何法律權源而為物之占有,始得以所有之意思繼續占有一定期間之狀態事實,依法律規定之時效取得該占有物之所有權。倘物之占有人,係基於債權關係或物權關係而占有,自無適用時效取得之法律規定之餘地。」 還是說只能選最正確的答案?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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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qoo53895: 應該是:「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十年」,768條參照;善 09/09 22:03

2F:→ qoo53895: 意則是五年,768條之1 09/09 22:03

3F:推 planethell: 會不會是772取得時效的準用 09/09 22:41

4F:推 xgMd1trtw: 看下來會選A沒錯 但老實講不覺得D錯..本來就無權佔有 09/09 22:58

5F:→ xgMd1trtw: 才會時效取得 09/09 22:58

6F:推 imymeyou: 個人想法供參考:時效取得之「要件」是和平善意公然,但 09/09 23:44

7F:→ imymeyou: 無權占有是時效取得的條件並非時效取得的「要件」 09/09 23:44

8F:→ imymeyou: 要件成就會有法律效果,但有條件不一定會有法律效果 09/09 23:46

9F:推 imymeyou: 感覺有點像是行政處分是對人或物所為之處分,沒有人或物 09/09 23:49

10F:→ imymeyou: 存在怎麼會有行政處分,但你不會因此說人是行政處分的「 09/09 23:49

11F:→ imymeyou: 要件」 09/09 23:49

12F:推 Taiwannapa1: 772準用喔! 09/10 00:08

13F:推 dreamsletter: 可以爭執 但有可能不定期租賃時效取得物權吧(?) 09/10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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