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信賴保護之期待利益

直接比較這兩題: 109地特三等行政法 1 行政機關對於法規規範之意旨, 發布新的解釋性函釋而修正以往見解,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應考量人民對於原解釋函釋所享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B)基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採行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規範 (C)解釋性函釋原則上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 (D)人民對於原解釋性函釋所享有者僅為單純的期待利益,並不受保護 答案:D 109鐵路員級法學知識 23 有關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為法治國原則 (B)法規適用對象單純之主觀願望或期待,應受保護 (C)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 (D)如人民提供不正確資料作為公權力行使依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答案:B 以前做到類似考題看到單純期待,無信賴行為,就是不受信賴保護。 但地特三等那題,卻有點顛覆以前的觀念。 阿摩有人提供解答...... 就釋字第 605 號解釋析之, 凡符合「主觀上的期待」就可以主張信賴保護, 從而較釋字第 525 號解釋更為從寬認定。 請問以後遇到單純期待利益的敘述,是否都應該改成"應受信賴保護"? (若是,那鐵路那題是否就沒有答案?) 還是說,地特三等那題的D選項還有另外的解釋? 還請高手解答,感激不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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