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釋字802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來源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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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Unfriendly: 婚姻仲介看到此釋字應該眉頭深鎖 02/26 21:39

2F:推 sleepcat612: 合法轉灰色地帶而已,有需求就有市場,順帶製造脫法 02/26 22:23

3F:→ sleepcat612: 行為。 02/26 22:23

4F:→ ll6a: 直覺合憲的考試就不重要,結婚仲介費感覺就有販賣人口的問 02/26 22:37

5F:→ ll6a: 題,但其實一直以來都是用茶水費、車馬費名義來收實質是仲 02/26 22:37

6F:→ ll6a: 介費XD 02/26 22:37

7F:推 darknote: 報酬改名事務費 解決 02/26 23:39

8F:推 edward0811: 改名約會入會費用不就好了? 02/26 23:43

9F:→ edward0811: 一各既有的市場,你又要用道德法律打死, 02/26 23:43

10F:→ edward0811: 也可禁制一切聘金,要不然也算買婚姻不是? 02/26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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