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法184第一項跟187第二項未成年人無過失

※ 引述《kkwwee (小連)》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關於民法第184第一項前段,主觀有故意過失都要負損賠責任 : 但在民法第187條時,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但無過失"狀況下 : 要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一項規定,法定代理人須證明無監督疏懈方能免責 : 這看起來,不就變成 : 一個成年人無過失狀況下免負184第一項前段責任 : 可是未成年人在一樣狀況下,法定代理人就要負責了? : 想請問我的結論,邏輯上哪邊有錯誤啊??? : 先謝謝大家了! 這個問題的爭議在於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的結構,到底是「為他人負責」還是「為自己 負責」的類型? 王澤鑑老師參考德國多數說,認為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是「為自己負責」的類型,因為 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沒有識別能力,行為人自無須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此時之所以要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是要法定代理人為自 己的「監督疏懈」負責。 因此在行為人「有識別能力」但「無過失」的情形,行為人亦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與行為人「無識別能力」類似),此時若法定代理人監督有疏懈,應得類推適用民法 第187條第1項後段請求法定代理人為自己的監督疏懈負責,但若法定代理人可以舉證證明 自己監督無疏懈,或該疏懈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就不須要負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的結構,應該是法定代理人監督有疏懈,導致行為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此時就算行為人無識別能力,法定 代理人也要單獨(為自己的監督疏懈)負責。而在行為人「無過失」的類型,學者認為也 可以套用相同結構去解釋,所以才會有「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的見解出現。 但如果要貫徹這個見解,其實連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也要解釋成「為自己負責」才可以 。也就是行為人在有識別能力且有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自己要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而法定代理人也因為自己監督有疏懈,而要為自己的監督疏懈負責,因此行為人與法定 代理人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樣解釋就能前後一貫,也就是法定代理人是否負責,與行 為人是否成立侵權責任沒有直接關係。所以在法定代理人監督有疏懈且造成損害,但行為 人因欠缺識別能力而不成立侵權責任的情形,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定有法定代理人單獨 負責的規定,但在行為人因欠缺過失而不成立侵權責任的情形,民法第187條第1項則漏未 規定(形成漏洞),所以才有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的空間。 如果在這裡把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解釋成「為他人負責」,則應以有識別能力人成立侵 權責任,法定代理人始有「為『行為人』負責」的必要,若行為人因無過失而不成立侵權 責任,法定代理人「就算監督有疏懈」且「造成損害」,也沒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 解釋上並無法律漏洞存在(因為可以「直接適用」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認為法定代理人 無須負責),自然沒有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的空間了。 以上,一點讀書心得跟大家分享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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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609255306.A.741.html ※ 編輯: perstoocute (42.77.197.103 臺灣), 12/29/2020 23:27:57

1F:推 kyt6: 是老師!先推 12/29 23:35

2F:推 lijphart1982: 好饒舌的感覺,謝謝老師 12/29 23:50

3F:推 kkwwee: 感謝您!!! 12/29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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