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社維法的”散布謠言”是繼續犯?狀態犯?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Vf1MAos ] 作者: Dodoroiscute (再想想)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社維法的"散布謠言"是繼續犯?狀態犯? 時間: Thu Nov 5 23:08:56 20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 請問一下該條的第五款 "散佈謠言"的行為是屬於狀態犯?還是繼續犯? 換言之,行為結束的時點要如何起算? 假設我在批踢踢或臉書上發一則假新聞, 那麼我是貼文之後,行為就算結束了? 還是說只要該貼文沒刪除之前,行為仍算是在持續中? 請問各家的見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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