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時間: Sat Sep 12 20:50:20 2020 : :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 : : : 那麼,在認為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類推適用425條的學者眼裡, : 他們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形裡, : 會去類推適用426-1?還是就直接類推適用425條1項? : : ============================================================== : : 我的回答,只要是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的情況下, 租地建屋,土地跟房屋沒移轉前也都是不同人所有, 難道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拆屋嗎? : : 都是適用或類推適用426-1,不能適用或類推適用425條第1項。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 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二、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房屋受讓人如無基地租賃權,基地出 租人將可請求拆屋收回基地,殊有害社會之經濟。為促進土地利用,並安定社會 經濟,實務上於此情形,認為其房屋所有權移轉時,除當事人有禁止轉讓房屋之 特約外,應推定基地出租人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而移轉於他人 ;房屋受讓人與基地所有人間,仍有租賃關係存在 承租人如果沒有把房屋所有權移轉, 他依據425條1項規定,可以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於他跟土地受讓人之間, 為何還需要特別去適用或類推適用426-1? : : : 因為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承租人是基於債權而占有受到保護。 第一項增列「承租人占有中」等文字,使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僅適用於出租人 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之情形,以保障第三人之權益。 占有反而是限制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 : : : 而租地建屋或借地建屋的情況,承租人或借用人, : : 不僅僅因為債權而占有需要受到保護, : : 而是在土地之上還有一個屬於自己的不動產物權保護, : : 涉及的是兩個不動產物權的當事人間利益衡量的問題。 : 你重新看一下426-1的條文... 承租人本來就不用受到426-1的保障了啊, : : 而我們在討論「類推適用」原則的時候, : : 要考慮的是立法目的(規範理由),亦即法規所要解決的問題, : : 「債權物權化」只是法學論上的一個技術手段,並不是立法目的, : : 所以不能因為使用借貸跟租賃一樣都是做了債權物權化的處理, : : 就認為可以類推適用425,425不是處理兩個不動產物權分屬不同人的問題。 : : 426-1處理的是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而其中一方移轉所有權, 承租人不需要426-1保障啊 : : 兩個物權如何維持既有的存在的問題。 : : 所以不論租地建屋或是借地建屋,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移轉, : : 分屬不同人的不動產物權如何取捨,才是需要規範解決的問題, : : 依照立法目的類推適用,只能類推適用426-1。 : 如果使用借貸可以直接類推適用425, 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況,借用人借地建屋,還需要類推426-1嗎, 這樣的邏輯很難理解嗎? : : : 而且425第2項是對第1項的法律效果的限縮,並非各自獨立的兩個態樣。 : : 使用借貸只類推適用425第1項,卻又不受第2項在期限效果上的限縮, 我沒說只能類推1項哦,但如果這樣表達上造成誤會,我在這邊做更正。 : : 難道使用借貸比租賃更需要保障嗎? 無償比有償更不受限,似乎怪怪的。 : : 所以重點在於有沒有多一個房子,故只能類推適用426-1才能自圓其說。 : 跟多一個房子、少一個房子沒關係啊... --
QR Code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3.227.142.162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99921136.A.29B.html

1F:推 Dodoroiscute: 房子有差。借地蓋屋vs借地免費停車...不一樣~ 09/12 23:10

2F:推 Dodoroiscute: 類推適用425第2項,土地移轉後房子五年要拆... 09/12 23:13

3F:推 Dodoroiscute: 所以類推適用425達不到保存房屋使用的目的 09/12 23:17

Let's block ads! (W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