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婚約解除vs婚約違反,為何損賠要件不同?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解除婚約時,需要本身無過失才得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對方違反婚約時,卻沒有自己無過失才能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 換言之,就算一方違反婚約的原因部分歸咎於他方的過失, 他方仍得請求損賠,被請求的一方則可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責任。 但為何兩個法條會有這樣的差別規定呢? 是有甚麼特殊理由嗎? 請問大家,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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