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

※ 引述《MrIn9Ma (健人就是腳勤)》之銘言: : 不太會問問題還請見諒 : 是做105年高考 法律廉政(三級)第4題 : https://reurl.cc/oLoMRj : 遇到的問題 : 先說2個觀念 看是不是有錯 : 前提 : "雖然是起訴不可分定審判不可分 其實是審判不可分定起訴不可分" : 觀念1 : 倘若僅就一部犯罪事實A起訴時(未起訴部分為B) : 若無法得到A+B皆有罪 則不生起訴不可分效力 : 不得就未經起訴之B加以判決 否則就是不告而理 : 觀念2(主要是這個觀念) : 倘若已經起訴的案件部分A : 檢察官認為另有犯罪事實B和A為數罪 : 採用追加起訴時 : 到了法院 法院認為A和B為單一案件 : 最後B卻不成罪 無法得到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的結果(觀念1) : 回推A和B為數案件 既然是數案件 檢察官追加起訴自然是合法 : 故應下實體無罪判決 : 在105年高考 法律廉政(三級)第4題 : 網頁和我手邊的題庫書中都認為 : 追加起訴不合法 因為法院認為AB為單一案件 : 所以起訴A已經及於B 就追加起訴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 : "可是我認為追加起訴合不合法要看判決結果 : 雖然法院認為是一罪 但本題中最後判決結果為A有罪B無罪 : 不生起訴不可分效力 回推AB為數案件 : 因此追加起訴就是合法的 : 法院也應該就B的部份下實體無罪判決" : 整理一下癥結點 : 檢察官追加起訴B時法院認為單一案件 就認為追加起訴不合法? : 最後的判決確是A有罪B無罪不生不可分的效果時 : 追加起訴是不是因為這樣變成合法(觀念2)? : 影響到就B的部分是否應下實體判決 : 雖然網頁中的解答最後有提到未經起訴部分無罪者則無起訴不可分 : 檢察官起訴效力未及於不起訴部分...不應另為無罪諭知 : 可是檢察官明明就有追加起訴阿? : 追加起訴時你說一罪審判不可分所以追加起訴不合法 這是267條的效力,法院認為兩者為單一案件 所以不可追加起訴 : 審判結果A有罪B無罪沒有不可分 然後沒有合法起訴 這是單一案件的概念用事實單一判斷是否為同一犯罪事實概念,有罪有罪不可分 兩個不衝突,就當法院自打嘴巴就可以了 用審判結果的觀點就是兩個為不同案件,所以追加起訴合法 用法院一開始的觀點就是兩個為單一案件,所以追加起訴不合法 但我覺得這題目是在問犯罪事實之一部縮減與擴張的問題 擴張是指對於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未經起訴的部分有起訴效力(267條) 限縮是指單同一案件部分事實有罪,部分為無罪(實務97台上6351) 則在主文諭知有起訴的部分為有罪判決 於判決理由說明未起訴的部分為無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白話就是單同一案件也可以一部有罪 一部無罪 (如果有說錯的部分,請其他高手指證@@) 另外網路答案看看就好了,可以參考思考邏輯和法條 因為每年會有新實務和改法條以及不同學者或實務觀點 有不同的答案很正常,有可能錯誤或說明不清楚的答案也很正常 因為聽補習班的老師說 有些答案好像是在時間有限的情況下被要求寫出來的 有的則是因為法條變更而導致答案出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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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63.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93153642.A.5D2.html ※ 編輯: jojohaha (101.12.63.148 臺灣), 06/26/2020 14:44:48 ※ 編輯: jojohaha (101.12.63.148 臺灣), 06/26/2020 14:49:29

1F:推 MrIn9Ma: 感謝 06/2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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