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226第一項之賠償與解除契約之問題

各位好 小的有問題想要請益 在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下 債權人得依照226請求 履行利益之賠償 假如甲賣給乙A物100元 隔天乙去賣給丙150元 因可歸責於甲致給付不能 此時乙可以請求履行利益損害賠償額 應該是「轉售A物之所失利益150元」吧 又有226情形時乙可以解除契約並且不影響226損 害賠償 解除契約後要259回覆原狀 乙歸還A物 甲歸還「價金100元」 這樣子乙拿到了250元ㄝ?? 如果不解除契約僅依照226請求損賠然後繼續為對 待給付的話乙只拿到「100元的A物+50元損害賠償」 感覺很怪 請問我是哪里推論錯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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