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0條看不懂??

第 70 條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 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 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 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 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區域立法委員、直轄 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 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 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 1. 總統並沒有規定最低投票人比例 反而規定縣市長 為何? 2. 為什麼區域立委和原住民立委及市議員 過關標準不同? 這個計算方法有什麼立法原因嗎.. than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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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oungsam: 第一項的是應選一席的,第二項的是選出複數當選者。 06/24 21:39


2F:→ youngsam: 立法原因就不知道了。 06/24 21:41

3F:→ souldragon: 那請教總統也是一席 怎麼沒規定20%?這個20%到底是什 06/24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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