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187條的問題。

請問一下,某甲22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在意識非常清楚之下,像老闆點了一份餐 點,甲隨後將餐點用盡,接著跟老闆說本身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請教一下老闆除了依第179條外,另外是直接依第187條第一項嗎?或者是“類推“第1 87條第一項呢? ---- Sent from BePT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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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ameslin5545: 建議看一下187在來問喔 05/08 10:14


2F:→ jameslin5545: 不過我還是來說一下 05/08 10:14

3F:→ jameslin5545: 主要是看受監護宣告人有無識別能力 有的話與法定代 05/08 10:14

4F:→ jameslin5545: 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無的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05/0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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