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罕見!考律師不及格 提行政訴訟告贏考選

※ 引述《Caress (愛撫)》之銘言: : 罕見!考律師不及格 提行政訴訟告贏考選部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1407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2018-10-10 12:55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 陳姓男子去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卻差一分及格,由於現行評分採用兩位閱卷委員「平行兩 : 閱」制度,他申請閱卷後,質疑「智慧財產法」科目有一子題兩閱分數相差過大,卻未進行 : 第三閱,因此提告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其中一位委員顯然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未 : 採取一致性評分標準,判斷有恣意濫用的違法情事,判撤銷原處分,且考選部應依判決法律 : 見解另為適法處分,可上訴。 :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二試總成績482.50分,及格標準是483.50分,因而收到不及格通知書。 : 他申請複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考選部調出試卷核對,回函檢附成績複查表。他申請閱覽試 : 卷,質疑「智慧財產法」科目「第2題第2子題」的兩閱分數相差已達該子題配分三分之一以 : 上,卻未進行第3閱,但考選部調出原卷再檢視,認定未達啟動第三閱條件。 : 陳姓男子主張,依《典試法》及閱卷規則相關規定,典試委員會應決議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 : ,而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參考;且若發 : 現評閱程序有誤或不公允、寬嚴不一,典試委員會未裁撤前,應即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另 : 聘閱卷委員評閱,並以重評分數為該科目成績。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 : 組閱卷小組或另聘閱卷委員重新評閱。 : 他表示,「智慧財產法」第二題總分40分,共兩個獨立設問且無關聯的子題,各為20分。第 : 一題「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第二題「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 : 第一子題的第一閱卷委員評閱為14分,第二閱卷委員評閱為13分,分數差為一分,判斷餘地 : 差異為該題題分5%;第二子題的第一閱卷委員認為可得15分,第二閱卷委員認為可得3分, : 兩閱分數差12分,判斷餘地差異量已逾該題題分60%,存有明顯差異,難以想像兩位是以同 : 樣標準評閱。 : 他認為,有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之疑時,依《典試法》相關規定即應重閱。當兩位委員的 : 判斷餘地差異已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時,應啟動第三人重閱,以衡平主觀見解歧異。兩位委 : 員的主觀學說或實務見解爭辯並非考生應予承受,也非用尊重判斷餘地為高牆,阻斷考生請 : 求第三閱卷委員另為評閱救濟的可能。 : 合議庭表示,閱卷委員評分申論題,具有學術上專業,法院應予以一定程度尊重,承認其判 : 斷餘地,而對其判斷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該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可予 : 撤銷或變更。 : 合議庭依職權命考選部提供給閱卷委員評閱試卷相關資料,查出該子題評分標準是「優( : 16-20)、良(12-15)、可(5-11)、劣(0-4)」。對照評分標準,可知第一閱卷委員認 : 為符合「良」(答不構成犯罪,對屬地主義及商標法明知要件說明不盡詳細),而第二閱卷 : 委員卻認為符合「劣」(答構成犯罪,視其理由酌予給分)。 : 合議庭表示,一位委員認定作答內容敘及「不構成犯罪」但另一位認定未敘及,從形式觀察 : ,兩位的評斷竟有明顯兩不相容的歧異判斷,堪認有其中一人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判斷, : 致未能依評分標準而客觀公正衡鑑,因此合於典試法再行評閱規定。 先不談一個看有罪一個看無罪這種扯到極點的事情 各位不覺得考選部的抗辯凸顯出一個很不合理的地方嗎?? 考選部抗辯差距到1/3是要以「整題」做判斷,而不能以「小題」做判斷 商標法小題是20分整題是40分,也就是考選部認為1/3要差距是要整題40評分差到13.3才算 那我想請問其他各科怎麼辦?? 公刑法直接給你一題100分 要兩位委員評分差到33.3才給三閱? 尤其刑法連小題都沒有,請問考選部三閱標準到底是怎樣? 乾脆說沒有三閱算了,三閱根本笑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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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39178489.A.011.html ※ 編輯: jiang2358 (1.163.105.229), 10/10/2018 21:38:15 ※ 編輯: jiang2358 (1.163.105.229), 10/10/2018 21:39:37

1F:→ satanail: 精論(少許劃記)或106蔡一菱心理學 換 陳真108/107行政 10/10 21:42


2F:→ satanail: 學百分百或這是一本心理學解題書 10/10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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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tp6m4g0: 一樓讓人會心一笑xd 10/11 00:26

6F:推 vendor: 同意此篇的觀點,所以該考生這麼做很棒,適時地給考選部 10/11 01:37

7F:→ vendor: 壓力,不然只會繼續因循 10/11 01:37

8F:→ shadow53250: 一樓母湯喔XD 10/11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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