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竊盜罪:夾娃娃/良心商店

野人獻曝一下...先聲明俺係公法組的... 試著寫擬答看看,也順便練習,希望大家幫忙看這擬答有沒有問題... 題一:故障夾娃娃機案(假設取走娃娃者為甲) (一)甲因為機器故障不用投錢而操作機器取走娃娃之行為,應論以普通竊盜罪 1.甲之上述行為應構成普通竊盜罪之要件   (1)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竊盜罪以為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 產為要件,又依實務及學理上見解,所謂竊盜,係指破壞他人對動產之監督支配 關係,而重新建立自己之監督支配關係而言。 (2) 是依題旨,甲因為機器故障,不用投錢即可操作機器進而取走娃娃,係將原本無 監督支配關係之娃娃,破壞機台主人對其監督支配關係後,進而取走並建立自己 之監督支配關係,又在主觀上,既無特別標示(例如免費自取),通常無可能認 為此種自由操作係合法取得之方法,甲自有竊盜意圖與故意,且綜無直接故意, 亦有未必故意,蓋其有預見發生之可能性,是以,甲上述行為應構成普通竊盜罪 之要件。 2.甲之上述行為不能構成侵占罪 (1) 依刑法第335 條之規定,侵占罪以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意圖,而侵占他人所 有物為要件。又實務見解認為,所謂侵占,必先以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在先,而 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方足當之。 (2) 又承前開及題旨所述,甲於操作機台時,被取走之娃娃仍處於機台主人之持有關 係之下,故甲自始即未對娃娃有持有關係,與侵占罪之要件不合,不能論以侵占 罪。 3.甲之上述行為不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1) 依侵占遺失物罪之構成要件以觀,必須行為人侵占遺失物為要件,又所謂遺失物 ,依實務見解,係指非因持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 (2) 又依題旨,甲於操作機台時,該娃娃仍處於機台主人之持有下,故不能構成遺失 物,亦即,不能構成本罪要件。 3.甲之上述行為不能構成以不正方法取得設備物品罪 (1) 依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之罪,須以以不正方法以收費設備取得他人物品,而依現 行實務見解,所謂不正方法範圍廣泛,包括行為人以詐欺、脅迫、恐嚇等方法, 使其能於設備中取得他人物品者,均屬之。惟學理上有認為,本條立法本旨,在 於補充詐欺罪對於「詐欺機器」而取財之立法漏洞,蓋機器係根據其預先設定運 作,並無可能因為行為人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故所謂之「不正方法」應限於使 用不正手段,而令機器失去原先預定功能,進而使行為人取得物品者,方足當之 。 (2) 故依題旨所示,甲之所以能自由操作機器,係機器自身故障原因導致,而非甲使 用何種不正方法而取得,甲並未使用任何方式使機器失去原先之運作,故不能構 成本罪。 4.綜上所陳,甲系爭行為僅構成竊盜罪要件,又甲無其他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應論以 普通竊盜罪。 題二:自由商店自取案(假設免費自取者為乙) (二)乙取走自由商店商品而未付款之行為,應不論罪  1.乙之上述行為不構成竊盜罪 (1)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要件,須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 他人動產者而言,又依實務見解,所謂竊取,係指破壞他人對動產持有之監督支 配關係,而建立自己對動產之監督支配關係者。 (2) 依題示,乙於商店中未付款即取走商品,固然破壞對商品之監督支配關係,而建 立自己對該物之監督支配關係,係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然在主觀上,依題意,該 自由商店乃係消費者自由決定商品價錢,而在行為人認知中,當有決定商品為「 零元」之可能,如為此種情形,縱乙客觀上有竊盜行為,然在意圖上,難認為其 有竊盜之意圖,又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本題中乙是否具有竊盜意圖,並未 指明,應作有利被告即行為人之認定,即不構成竊盜意圖之要件。職此,乙之係 爭行為不構成竊盜罪之主觀要件。 2.乙之上述行為不構成侵占罪 (1) 依刑法第335 條之規定及實務見解,侵占罪之要件須行為人有侵占意圖,而對他 人之物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占有而言。 (2) 然承前述,乙於取走商品前,商店主人對於商品而言,仍有持有關係,此與侵占 罪之客觀要件不合,且乙主觀上應係認為可以以零元對價取走商品,其並無侵占 之意圖,亦不能構成侵占罪之主觀要件。 3.乙之上述行為不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1) 按侵占遺失物罪之規定及實務見解認為,以行為人侵占遺失物(即非因所有人之     意思而喪失持有關係之物)為必要。 (2) 惟按題示,該自由商店係無人管理之場所,然不能因無人管理而認為商品均失去 原商店主人之持有關係,蓋依其商店設計與一般商店無異,只是由消費者自助結 帳並自由決定價錢而已,在結帳完成之前,商品與原商店主人間,尚有持有關係 存在,而非遺失物,故由乙取走之商品與遺失物之定義不合,乙取走商品之行為 不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之要件。 4.綜上所陳,乙之係爭行為,均不構成任何犯罪要件,故乙之行為,應不論罪。 ※ 引述《zison (竹北李奧鈉多)》之銘言: : 今日看到兩則新聞,苦思許久,就教版上各位先進: : 題一: : 甲發現夾娃娃機故障,不用投錢也能操作,免費抓到飽。律師表示認為,這位甲在沒有破 : 壞機台的情況下取物,竊盜罪恐怕無法構成,業者倒是可以依《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規定 : ,請求這位爸爸返還物品。【佛系娃娃機抓免錢,父女3人抓好抓滿】 : 試問:甲是否成立竊盜罪(或其他犯罪)?律師之說法,是否有理由? : 題二: : 無人看守的誠實商店,由消費者自行挑選喜歡的產品,並自己決定價錢,投入錢箱。甲挑 : 選商品若干,不留一毛即自行離去。【誠實商店拿物不付錢老板嘆,警逮二嫌送辦】 : 試問:甲是否成立竊盜罪(或其他犯罪)? : ---- : 除想就教這兩則案例是否成立犯罪外,更想問兩者的案例事實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 希望版友賜教,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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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blecoxjoe: 推 感謝P大 07/15 00:57


2F:推 REGINO: 推!詳解!! 07/15 01:17

3F:推 zison: 乾!感謝P大。另就339-1的定性亦有採竊盜減輕,並供參考。 07/15 03:05

4F:推 zeroterry: 推,受益良多 07/15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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