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到兩則新聞,苦思許久,就教版上各位先進: 題一: 甲發現夾娃娃機故障,不用投錢也能操作,免費抓到飽。律師表示認為,這位甲在沒有破 壞機台的情況下取物,竊盜罪恐怕無法構成,業者倒是可以依《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規定 ,請求這位爸爸返還物品。【佛系娃娃機抓免錢,父女3人抓好抓滿】 試問:甲是否成立竊盜罪(或其他犯罪)?律師之說法,是否有理由? 題二: 無人看守的誠實商店,由消費者自行挑選喜歡的產品,並自己決定價錢,投入錢箱。甲挑 選商品若干,不留一毛即自行離去。【誠實商店拿物不付錢老板嘆,警逮二嫌送辦】 試問:甲是否成立竊盜罪(或其他犯罪)? ---- 除想就教這兩則案例是否成立犯罪外,更想問兩者的案例事實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希望版友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7.51.9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31501056.A.38E.html
1F:推 ablecoxjoe: 竊盜跟破壞機台沒關係吧 07/14 01:04
2F:→ ablecoxjoe: 爭點應該是加重部分結夥未成年算不算在內XDD 07/14 01:06
3F:→ zison: 眼睛超尖,你這個叫「爭點的逾越」XD 07/14 01:27
4F:推 pinhanpaul: 我後來覺得,題一應構成竊盜要件,但是不能構成刑法第 07/14 01:40
5F:→ pinhanpaul: 339條之1的要件,因為行為人並沒有使用「不正方法」使 07/14 01:41
6F:→ pinhanpaul: 機器陷於錯誤(但這是學理見解,我查的實務見解都認為 07/14 01:42
7F:→ pinhanpaul: 這種叫不正方法)。而就竊盜罪而言,甲破壞物之監督關 07/14 01:43
8F:→ pinhanpaul: 係另行建立自己對物之監督支配關係,且一般情形下,多 07/14 01:44
9F:→ pinhanpaul: 數人都會覺得這種免費大放送應該不太可能,甲自存有知 07/14 01:44
10F:→ zison: 利用設備故障夾好夾滿不算嗎? 07/14 01:45
11F:→ pinhanpaul: 與欲的的未必故意存在,故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應論 07/14 01:45
12F:→ pinhanpaul: 竊盜罪。 07/14 01:45
13F:→ pinhanpaul: 黃榮堅老師在刑罰的極限裡也有提到類似的案例,投幣式 07/14 01:46
14F:→ pinhanpaul: 飲料機故障,投十塊結果掉兩瓶,算是竊盜還是詐欺機器 07/14 01:46
15F:→ pinhanpaul: ?基於行為人並沒有使用任何方法使機器陷於「錯誤」, 07/14 01:47
16F:→ pinhanpaul: 故不能論以詐欺機器得利罪(刑法339-1或339-2),應回 07/14 01:47
17F:→ pinhanpaul: 歸竊盜罪的本質探討,東西原本就不屬於行為人所有,行 07/14 01:48
18F:→ pinhanpaul: 為人卻執意取之,自然應論以竊盜罪。 07/14 01:48
19F:→ pinhanpaul: 至於第二題就有點爭議,因為題旨說「自己決定價錢」, 07/14 01:49
20F:→ pinhanpaul: 而價錢並未指明不能為「零元」,此時難認為行為人有主 07/14 01:49
21F:→ pinhanpaul: 觀意圖,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推定無犯意,故不符 07/14 01:50
22F:→ pinhanpaul: 竊盜罪之要件,故行為人無罪。 07/14 01:50
23F:→ pinhanpaul: 打了好多,抱歉,我剛喝了點黑牌約翰走路,好喝... 07/14 01:51
24F:→ zison: 因為設備故障投十元掉兩瓶的例子,如果行為人因此而重複投 07/14 01:51
25F:→ zison: 幣,法律評價上會有不同嗎?夾娃娃的例子比較像是這樣。 07/14 01:51
26F:→ zison: 不會,感謝你的分享,剛剛剪到你推文,不好意思。 07/14 01:52
27F:推 pinhanpaul: 不會,只要有威士忌,一切好說,嗝...要不要來一杯 07/14 01:53
28F:→ pinhanpaul: 我認為威士忌是全世界最棒的飲料了,其他的都應該廢除 07/14 01:54
29F:→ currry: 第一次無罪 第二次就詐欺了 07/14 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