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司法的發行新股一章節

各位國考板的帥哥美女們好 您是最強的 棒棒棒 金榜題名不遠時! 想請教 我正在準備今年高考法制 買了這本書在看 <商事法--案例分析 劉瀚宇 編著> 其中p.161 發行新股 這一章節 首篇的案例即為: 1. A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已特別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之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 之比例發給新股,少數股東甲、乙認為A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期營運中有"本期虧損" 因此不得發行新股,股東會的決議違反法令時,其得自決議之日30日內,訴請法院 撤銷其決議。試問: 甲、乙之主張有理由否? 答案: 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特別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 及第1項各款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省略).....依經濟部92年7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44820號函及94年10月6日經商字 第09402149240號函規定,所謂虧損係指商業會計法處理準則第26條第1項第3款之 "累積虧損"而言......... 我的疑問: 這答案會不會太偏僻了? 誰會去記一個經濟部解釋函然後記商業會計法處理準則? 然後題目中"本期虧損",意思應該指"有虧損的情況下"是不是違反公司法第270 條第一款,"連續兩年有虧損"吧? 所以擬答應該是著墨在公司法第270條第二款,不是嗎? 2. A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次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後,公司董事復依同一程序召開第二次 董事會變更原發行新股股數為第一次決議股數的二分之一之決議,董事甲認為違法。 試問,甲之主張有理由否? 答案: 公司於第一次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後,公司董事會復依同一程序召開第二次董事會 變更原發行新股之決議,尚屬可行。但若原股東如有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我的疑問: 什麼是所謂的"尚屬可行"? 法律適用案例要寫理由,寫"尚屬可行"是主觀意思決定 沒有理由說明為啥可以復依同一程序減少股數,不是嗎? 我在看書 可是書本好多都改的讓我看不懂 是不是不想讓我讀書呢? 我好想再拿個碩士! 或是再拿個法律系文憑! 今天好熱 預祝各位帥哥美女 越來越透心涼 沁涼一夏 成功就在不遠處 金榜題名 預祝明天小週末愉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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