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353與348問題

我從徐律師債各買賣篇看到這段話: 「民法348之規定,通說認不宜解為擔保責任,仍應以出賣人具可歸責事由為前提,以避免架空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如民225 226之規定)。又如以通說見解為基礎,邏輯上應限於給付不能及不完全給付始可能準用,而不包括給付遲延的情形。」 想請問一下 為何不包括給付遲延?有點不大懂上面這段話 謝謝大家的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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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dward0811: 很多網路購物,一拖三個月交貨,常常忘記買了 05/08 11:17


2F:→ edward0811: 網購拖,應該就是你問的給付延遲 05/0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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