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欠款列呆帳須提佐證

客戶欠款列呆帳 須提佐證

2018-05-04 00:03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客戶積欠的貨款,如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不能收回的資料,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宣告等原因,使得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者是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還是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的情形,只要能提出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例如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或法院裁定書、債權憑證等,就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列報為費用。

不過,南區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如自動免除他人債務,因貨款並非確實無法收回,依規定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並註明屬對乙公司103年度未收取的應收貨款,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故自行放棄向乙公司求償該筆貨款,並直接於帳上列報為呆帳損失。

經查得乙公司並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甲公司也未進行催收,且無法提出確實不能收回債權的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該筆呆帳損失,核定應補繳稅款3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帳款無法收回,要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有合於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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