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報房地合一稅防六錯

公司申報房地合一稅 防六錯

2018-05-24 01:1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昨(23日)表示,營利事業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實務上經常出現許多的錯誤...
北區國稅局昨(23日)表示,營利事業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實務上經常出現許多的錯誤,經過國稅局彙整,這些錯誤的樣態,主要包括多筆交易未逐一列出、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未合併計算等六大錯誤類型,納稅義務人需多加注意。 本報系資料庫
北區國稅局昨(23日)表示,營利事業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實務上經常出現許多的錯誤,經過國稅局彙整,這些錯誤的樣態,主要包括多筆交易未逐一列出、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未合併計算等六大錯誤類型,納稅義務人需多加注意。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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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指出,2016年1月1日起,政府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徵的所得稅新制。簡言之,就是土地交易的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一起課稅,而房屋、土地均應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後,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額後,再將其餘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至於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部分,國稅局強調,不得再列為營利事業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新制的納稅義務人,應填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關於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如出售土地為舊制,房屋為新制者,其屬房屋部分,也要填報第C1頁。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至於日期的認定,原則上,是以所出售或交換及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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