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毒樹果實與自白繼續放射效力之關係

目前理解的是 繼續:不合法自白-合法自白 放射:不合法自白-合法之非供述證據 毒樹最廣(不合法供述-合法供述非供述、不合法非供述-合法供述非供述都包含) 所以上述兩效力可以涵蓋在毒樹裡(或是說都屬毒樹的內涵之一) 繼續=自白為毒樹衍生證據亦為自白之情形 毒樹在此處理方式基本是看稀釋法則如何來決定(違反何種自白法則先不談) 而繼續是加重告知義務 放射=自白為毒樹衍生證據為非供述證據的情形 兩者處理方式相同。 想請問 1.目前理解是否正確? 2.德派如何處理原始是不合法非供述證據,進而衍生是合法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的情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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