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6高考法緒第23題

23.公務員甲未與國家間,就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約定以國家為著作人,則其於職務範圍內 奉命調查研究特定政策對於經貿議題之衝擊,所製作完成之報告,於文末註記「切勿 對外發表,僅供內部參考」之字句。下列何者正確? (A)公開發表之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該公務員,故必須於其死亡後,因著作人格權消滅, 始得對外公開 (B)機關可不寫該公務員姓名,逕為公開發表 (C)機關得公開發表,但必須表示該公務員姓名 (D)該等職務報告,性質上不得作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A:B 106高考三級法緖第23題,關於著作權的考題。 公務員甲未與國家約定以國家為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11條, 著作人是公務員甲。 依第15條第1項但書,甲無公開表表之權。 請問是哪一條有寫要不要表示該公務員姓名? 這份報告為什麼不算是著作權法第9條第2項的其他文書,而不屬於著作權之標的呢?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 我們能做的終究只有努力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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