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證據能力問題

違法拘提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後,再進行合法訊問(訊問程序完全合法的情況下)所取 得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這個問題王兆鵬老師的見解是認為要與物證之毒樹果實理論相同,應排除該自白之證據能 力。 我想請問:目前我國實務見解的看法是什麼?是認為拘提逮捕及訊問應屬二行為故分別觀 之,又或者是與上述王老師的見解相同,麻煩各位幫小弟解答,謝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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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AJAFA: 我國實務沒有採毒樹果實原則,96年4177判決,實務採相對 03/26 15:55


2F:→ JAJAFA: 排除@@ 03/26 15:55

3F:→ sjy0821: 應該是二行為分別觀之。但從你文中的論述,似乎又不太像 03/26 16:24

4F:→ sjy0821: 毒樹果實欸?! 03/26 16:24

5F:推 JJJJiiimm: 非法拘捕之後的合法訊問,美派應該是用自白法則的嚇阻 03/26 16:47

6F:→ JJJJiiimm: 性理論予以排除吧 03/26 16:47

7F:推 same60710: 我記得實務應該是說”本於實質保護之法理”吧 03/26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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