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商業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年底出爐

司法改革意見交流座談會今天舉行第2次會議,邀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全國商業總會、全國工業總會、工商協進會等國內各大工商團體與會。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會中表示,目前已著手建構「商業法院」,預計今年4、5月研擬《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12月底完成條文草案供各界討論。
 
司法改革意見交流座談會去年12月22日舉辦第一次,邀請全國各大勞工團體與會後,今舉辦第2次會議,邀請各大工商團體出席,同樣由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與法務部長邱太三共同主持。
 
司法院報告指出,為了讓商業紛爭儘速解決,並使商業事件的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有可預測性,以保障當事人及相關權利人權益,司法院自2015年2月成立「推動設置商事法院小組」,研議設置商業法院相關事宜,並派員前往日本、美國、荷蘭及丹麥等國家,考察有關商事專業法院的法律制度、審判權限、審級組織架構、管轄案件、法規制度、訴訟程序、實務運作、專業法院軟硬體建置與各國學者分析利弊的論文等。
 
考察後陸續邀請《商事法》學者專家提供意見,並邀請曾經參與審理SOGO案、投資人保護訴訟等商事、金融事件的法官提供意見。
 
司法院表示,在經過去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後,得到「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管轄關於商業之重大民事第一審事件」等初步結論。至於所需法官人數為9人,並研議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修正現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另外諸如商業法院是否一併受理刑事案件?經研議後有專家認為應僅受理民事案件,也有專家認為商業法院若同時受理民、刑事案件,就刑事案件的審級利益、人權保障、證據調查等特殊需求要加以考量,建議到二審才由商業法院審理。
 
至於商業法院受理民事事件範圍及所管轄商業事件之界定,推動小組研議以列舉方式限於《公司法》、《銀行法》等特定商事法規,根據當事人資格(如上市櫃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公司員工數及受裁判結果影響的人數、有關或涉及重大經營權爭議的事件等。
 
司法院表示,商業法院相關程序的配套措施方面,將參考外國法制,引進具威望的商界人士參與審理,或聘任為調解委員,強化調解制度解決紛爭的功能,並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專家證人制度,以及建置助理、技術審查官等相關人才庫資料。
 
而《商業事件審理法》目前預定在今年4、5月研擬草案後,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制定委員會」討論,並在今年12月底完成條文草案供各界討論、表示意見,明年上半年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後,就函請立法院審議。(游仁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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