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警局法規室:警察依法執法,陳抗者宜理性守法

陳宜宏/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規室警務正

近日勞團及其他團體反對此次《勞基法》修法,不斷進行各類的遊行集會陳抗。按理對於修法內容是否合理,應尊重民意機關,回歸議堂內討論協商進而決議,走上街頭集會遊行表達訴求,是他們不得已的作為,也是表達言論自由訴求之一,但仍應以尊重法律為前提,至於帶領群眾盲目流竄佔據街頭、橋頭,蓄意攔阻汽機車通行、火車站臥軌、綁鐵鍊等非理性行為,實已侵犯他人之權益,影響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在法治的社會,斷無法被接受認同及容忍,兼之民意代表、律師等又加入其中,均各執一己之立場表述,將法治公理束之高閣,視警察之執法漠視,此然顯非國人之福。

管制範圍,依法有據

陳抗者認為禁制區管制範圍太大。洵知,總統府其周邊範圍為集會遊行「禁制區」,即於《集會遊行法》第6條定有明文,內政部於民國77年起依法即劃定公告之範圍,並非總統府或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以自行劃設。至於,管制範圍之安全距離,設若各界有不同意見,可以透過修法、修公告方式為之,但未經修改前,即係法律所明定,警察機關尚無不執法之由,更不因部分之民眾看法相左,片面解讀法律排斥、抗拒,進而率眾違法,此舉顯然悖於民主法治國之原則。

在管制區之路口架設阻材,係為警察依法執勤,所為「必要之處置措施」。其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防止大量群眾進入「法定禁制區」進行違法陳抗,防止危害之預防作為。申言之,阻材之使用,其目的是「危害防止」,是屬警察執法之防衛,藉此減少維護治安之警力之消耗,並避免陳抗者以肉身直接衝撞警察人員,造成陳抗者與執法者雙方身體受傷,此為不得已的必要處置,揆諸台灣陳抗活動很少發生流血事件,實為阻材之成功運用,助益甚多。

陳抗現場,警察人員需處理之狀況甚多,以此次時力在總統府前之陳抗,時力立委尚可自架網路直播,數多媒體均已報導,持記者證者亦可自由出入,實已顧及全民知的權利,但對於自稱記者、助理等無證件者不能進入,旨在管控禁制區內的人數,維護禁制區內之安全與秩序,該集會既非申准核可,自屬違法,且警方在驅離前對違法集會者業依《集會遊行法》舉牌7次,適度、適時採取必要的強制作為,自不得讓民眾參與違法之集會,確有管制之必要。

律師?陳抗者?角色混淆?無特權!

律師在陳抗現場有無賦予其執行律師業務的特別權利,視當事人有無因「法律保護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加以認定。本次民眾在集會遊行禁制區違法集會,其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的基本權,並未受到限制,更無「不法」之侵害,律師並無依法行使職權之依據。警察基於職權,為公共秩序與安全,採取必要的公告與管制作為,依法自屬有據。被告在偵查中,依法本可委任律師辨護,但時力立委尚未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且該集會遊行禁制區,警察已管制人員僅出不進,律師此時身分,如同一般民眾,要求警察放行進入管制區,於法未合。

反觀去年1223陳抗事件中,勞團已宣布結束遊行活動,然部分人士卻不聽從,仍號召群眾持續進行陳抗,其中更見自稱律師者,拿著大聲公在街頭穿梭吆喝,呼朋引伴參與其中,佔據道路或躺或坐,甚至見陳抗者違法於道路上阻擋車輛行進,亦未本於律師公益使命上前勸阻!?時而穿著律師袍,時著便服,參與陳抗群眾一起高舉抗議標語,如此與實質參與陳抗者之行徑,並無二致,豈有以如此方式,執行律師職務之理,似有牽強之處?不免使人有以濫用律師身分之「名」,進行或蠱惑他人違法陳抗之「實」?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維護社會秩序等,為律師法第一條定有明文,是以,律師與警察皆有「維護社會秩序」的共同使命。然而,律師行使職權及提供法律協助,非必然一定要於陳抗現場,始得為之。本次時代力量之立法委員在集會遊行禁制區違法集會,其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的基本權,並未受到限制,更無「不法」之侵害,實不知渠等律師要如何維護立法委員之權益?

另如需要法律諮詢,亦可透過通訊或前往適度處所洽詢、簽訂法律委任契約,而非僅得請律師進入管制區為「唯一」選項。是以,警察基於職權,為公共秩序與安全,採取必要的公告與管制作為時,不因律師「身分」而有別於一般民眾,得以進入警察執法的管制區,執行律師業務,於法尚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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