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行政處分的補正

各位版友好 這次想問的是94年的檢事官題目 大意是人民A向機關甲申請要架設廣告看板,甲在發給許可後發現應該要先經過機關乙的同 意,所以發函給A說要撤銷,問撤銷是否合法 甲未經乙的同意即發給許可,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5款的應參與機關事後參與而 得補正 而看到解題書裡面有一句如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正,則行政處分是得撤銷的 ,對於法定期間有點搞不清楚 第114條第2項說第5款情形必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那麼意思是說除了甲要通知乙參與 以外,A也要自己提起訴願嗎?如果不是的話,那麼法定期間應該是怎麼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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