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870-1之次序權的絕對拋棄….

870-1Ⅰ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 「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1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2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相對)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3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例: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第一二三次序180萬、120萬、60萬元之抵押權 若甲拍得價金300萬。 在絕對拋棄的情形,乙的抵押權順序墊底。 則丙優先受償120萬、丁依序受償60萬、乙最後受償120萬。共300萬 以上是老師舉的例子 且強調次序權的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不會影響他抵押權人之利益」 以下是自己想的例子..... 若甲拍得價金僅200萬... 依正常情形受償,則乙優先受償180萬、丙依序受償20萬,丁哭哭拿不到錢。共200萬 在絕對拋棄後,乙的抵押權順序墊底。 方法一、丙優先受償120萬、丁依序受償60萬、乙最後受償20萬。共200萬 但此舉影響了丙、丁的利益,因為丙只應受償20萬,而丁原本是拿不到錢的。 與條文-「不影響他人權益」衝突 或者 方法二、乙的抵押權順序墊底:丙優先受償20萬、乙依序受償180萬,丁繼續哭。共200萬 此舉雖符合條文所說不影響他人權益, 但與絕對拋棄定義衝突,因乙之受償次序先於丁。 請問有哪位大大能夠開釋一下 謝謝 感激不盡,因自己是看網路課程的 沒有老師可以問 或者有大大可以幫忙問一下學校民法老師的。 本題個人比較傾向 <方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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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10846666.A.2E6.html※ 編輯: MagicGirl (180.177.82.182), 11/16/2017 23:41:07

1F:→ CCWck: 870-1立法理由就有給例子了 11/16 23:47


2F:→ MagicGirl: 老師就是舉立法理由的例子 我舉的例子不在立法理由內.. 11/16 23:48

3F:推 dennis1203: 不影響他人權益應該是指在原本可受償的範圍內,不可因 11/16 23:50

4F:→ dennis1203: 他人的讓與拋棄而“減少受償”,而非指債權的受償的 11/16 23:50

5F:→ dennis1203: 機會提高的情形。所以1是正確的(管見…若有誤請幫更 11/16 23:50

6F:→ dennis1203: 正) 11/16 23:50

7F:推 CCWck: 第一二款都有寫為特定人之利益 此時對其他抵押權人不受影響 11/16 23:51

8F:→ CCWck: 第三款本來就寫"為全體" 當然都會受影響 11/16 23:51

9F:→ MagicGirl: 謝謝樓上兩位大大幫忙 好像就是方法一 哈...唸到歪掉了 11/16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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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法§870-1之次序權的絕對拋棄….

870-1Ⅰ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 「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1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2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相對)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3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例: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第一二三次序180萬、120萬、60萬元之抵押權 若甲拍得價金300萬。 在絕對拋棄的情形,乙的抵押權順序墊底。 則丙優先受償120萬、丁依序受償60萬、乙最後受償120萬。共300萬 以上是老師舉的例子 且強調次序權的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不會影響他抵押權人之利益」 以下是自己想的例子..... 若甲拍得價金僅200萬... 依正常情形受償,則乙優先受償180萬、丙依序受償20萬,丁哭哭拿不到錢。共200萬 在絕對拋棄後,乙的抵押權順序墊底。 方法一、丙優先受償120萬、丁依序受償60萬、乙最後受償20萬。共200萬 但此舉影響了丙、丁的利益,因為丙只應受償20萬,而丁原本是拿不到錢的。 與條文-「不影響他人權益」衝突 或者 方法二、乙的抵押權順序墊底:丙優先受償20萬、乙依序受償180萬,丁繼續哭。共200萬 此舉雖符合條文所說不影響他人權益, 但與絕對拋棄定義衝突,因乙之受償次序先於丁。 請問有哪位大大能夠開釋一下 謝謝 感激不盡,因自己是看網路課程的 沒有老師可以問 或者有大大可以幫忙問一下學校民法老師的。 本題個人比較傾向 <方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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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870-1立法理由就有給例子了 11/16 23:47


2F:→ MagicGirl: 老師就是舉立法理由的例子 我舉的例子不在立法理由內.. 11/16 23:48

3F:推 dennis1203: 不影響他人權益應該是指在原本可受償的範圍內,不可因 11/16 23:50

4F:→ dennis1203: 他人的讓與拋棄而“減少受償”,而非指債權的受償的 11/16 23:50

5F:→ dennis1203: 機會提高的情形。所以1是正確的(管見…若有誤請幫更 11/16 23:50

6F:→ dennis1203: 正) 11/16 23:50

7F:推 CCWck: 第一二款都有寫為特定人之利益 此時對其他抵押權人不受影響 11/16 23:51

8F:→ CCWck: 第三款本來就寫"為全體" 當然都會受影響 11/16 23:51

9F:→ MagicGirl: 謝謝樓上兩位大大幫忙 好像就是方法一 哈...唸到歪掉了 11/16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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