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收養私生子 可否!?

題:甲乙結婚,生子A。A實為乙丙通姦所生,丙得否收養A? 肯定說-可以收養 民§1072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依民§1072只要是他人之子女則可收養,有無真實血統聯繫,在所不問。故可收養 否定說-不得收養 民§1073-1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1直系血親。 因A為丙之直系血親,若收養則有違民§1073-1第一款 ㄜ...肯否兩說,是分別由兩個不同老師說的 肯定說的老師專門教考司律特考的 否定說的老師專門教考高普考的 可是我不知道要信誰..... 有請大大講解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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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injoey: 丙在法律上和乙A沒有關係啊 為什麼能適用1073-1 11/28 22:47


2F:→ mainjoey: 丙要先認領才有血緣關係吧 不然應該先推定A為婚生子女 11/28 22:49

3F:→ mainjoey: 你的老師提到否定說 有引用甚麼學者的意見嗎 還是自己想 11/28 22:50

4F:→ mainjoey: 的呢 蠻好奇的 感覺用否定說來解 很怪 11/28 22:50

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64 否定說 我上網查過 有專論文章喔

5F:推 lovekangin: 個人覺得肯定說比較合理 11/28 22:51

6F:推 mainjoey: 你這篇文章也叫做個人見解不是學者意見 而且裡面的實務 11/28 22:55

7F:→ mainjoey: 見解已經告訴你適用肯定說了 11/28 22:55

這篇專論文章的個人見解 並非適用肯定說 他只是很想適用肯定說 此自同案法院之不同意見可知:「按收養係將本無血統聯絡之他人子女,擬制其為親生子 女關係之制度,且為維持我國傳統倫理觀念,不得收養直系血親為養子女,此觀於民法第 1072條、第1073條之1 第1 款之規定自明,故對於自己親生之子女,殊無成立收養契約之 餘地(最高法院75年度台聲字第342號裁定參照)。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於否認婚生子女 或推定生父之訴除斥期間經過之後,雖與有真實血緣關係之生父間,無法再成立親子關係 ,但仍有自然血緣關係存在,基於傳統倫常觀念及避免親屬關係混亂,仍應禁止其成立收 養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的這個最終解釋,也違背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87號就民法第1063條規定 中所強調的「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 」,因為最終丙能收養A,從家庭和諧上觀察,丙依舊是已經破壞了甲乙間之婚姻和諧 筆者認為解決之道,仍須回歸到修法,期盼立法者能重新檢視客觀血統真實與法律上扶養 義務間相輔相成的關係

8F:→ mainjoey: 這篇文章只是想引起人討論而已 他提的也是問題不是解答 11/28 22:57

9F:推 Aussielover: 看檯面上那些豪門.... 11/28 22:57

又聽老師說 這一題 是某年東吳法研的考題 題目就這麼簡單 然後一堆人寫錯.....

10F:→ mainjoey: 我覺得法院最終還是有統一解釋了 所以我會採肯定說 不過 11/28 23:07

11F:→ mainjoey: 如果你真的怕 就兩說並陳吧 然後選一說 11/28 23:07

否定說的論點 民§1072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 私生子是自己的子女,收養僅能收養他人的子女。故不可收養 ※ 編輯: MagicGirl (180.177.82.182), 11/28/2017 23: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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