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總 過失犯-超越承擔的過失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過失犯中的『超越承擔的過失』 應該置於哪個階段中討論? 我唸李允呈的刑總 他是放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階段討論 他是這樣寫的: 『行為人這種單純膽敢承擔超越其能力與條件的特定工作的行為,即屬違反客觀注意義務 ,而具行為不法,故可成立超越承擔的過失』 可是在罪責階段他又寫到: 『...這種超越個人能力,而為特定行為的情況,即可能構成超越承擔的過失,不能主張 欠缺主觀的注意違反性而不具罪責...』 我看高點旭台大的刑法則是寫: 『通常,超越承擔的過失都會在過失犯的罪責層次檢驗....若行為人的行為超出其主觀預 見可能性,則屬於超越承擔的過失』 究竟哪個說法比較合理? --
QR Code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86.7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10131698.A.BDA.html

1F:推 jespershine: 兩個說的不是一樣嗎? 11/08 19:30

Let's block ads! (W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