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勞務定義將再討論

醫療勞務定義 將再討論

2017-10-16 00:01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什麼屬醫療勞務?什麼不是?這認定問題困擾產後護理機構。國稅局表示,例如有業者問,傷口清創屬醫療?或是非醫療?應該在契約中直接訂定醫療勞務比例?財政部官員表示,將與衛福部討論定義。

財政部官員指出,醫療方式多元,若給予細項的醫療認定,可能所涵蓋的範圍就會相對狹隘,因此希望能從大方向、大原則角度進行醫療認定,例如要有護理人員資格來操作的醫療行為等類似條件。

根據去(2016)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解釋令,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的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以及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其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去年底開始輔導業者設稅籍、繳營業稅,在輔導過程中,業者關心「醫療認定」問題,雖現行已有初步認定方式,但仍有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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