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公法人組織草案第二次法規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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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Biling Sasi/Talu 王啟倫 新北市新莊】

原民會在去年5月19號完成《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法規預告程序,之後進行草案條文修正作業,但因修改的條文跟先前預告版本,已有相當程度的不同,所以辦理第二次法規預告,以徵詢各界意見。原民會副主委表示,這次的3項修法方向中,其中一項就是「允許原住民的村、里長兼任部落公法人的代表人」。

(原民會副主委 Calivat‧Gadu (鍾興華) 排灣族:
部落公法人的代表人,因為很多人反應說,我們部落已經有村長、有里長、有協會的理事長,還有傳統組織的領袖等,變成多頭馬車一樣這樣的情況下,所以是不是有可能,以後的村里長,只要具有原住民的身分,就可以擔任部落代表人的一個身分,讓他一個工作跟權力跟責任可以合一,然後推動這樣的一個工作。)

而另外兩個修正項目,分別是未來部落公法人各任務,將由部落依法規劃,與在尊重部落公法人主體性為前提,明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公所為地方的主管機關,協助部落公法人在公共事務上的行政執行。有族人對於政府由下而上的作法表示肯定。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秘書長 Omi Wilang (歐蜜.偉浪):
政治它是治理,群眾的事務,那主體還是倫理,所以在原住民的事務上面,它要去盯一個部落,也必須要由下而上,所以目前政府,有這樣的一個政策,我是予以肯定。)

原民會表示,這次的預告將從10月27號到12月26號,希望各界提供修正建議,讓法規更為周全,在後續法制作業程序完成後,將會發布法規,讓部落公法人制度可以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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