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免稅納入花卉農產

展品免稅 納入花卉農產

2017-10-18 00:37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未來來台展覽的蘭花如果無法復運出口,可以退關稅和營業稅。 報系資料照
未來來台展覽的蘭花如果無法復運出口,可以退關稅和營業稅。 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昨(17)日預告草案,放寬展覽品免稅規定,納入消耗性物品,預計今年底或明年初生效。花卉、植栽、農產品等展覽受惠。

官員強調,「消耗性物品」參加展覽適用免稅得同時符合三條件,其一,屬於政府機關主辦的展覽會;其二,物品免稅申請書須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其三,主辦單位要確定該消耗性展覽物品已完全消耗掉、無任何商業價值。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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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稅法第52條,展覽物品半年內或在財政部核定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免稅。但常遇到以消耗性物品為主題的展覽,例如花卉、植栽、農產品等,無法原貨復運出口導致無法退稅,因此放寬免稅規定範圍。

關務署官員表示,日本曾針對蘭花進口展覽免稅,歐盟也有針對展覽物品的免稅規定,加上台灣近來農產品、花卉、植栽等消耗性物品的展覽也相當多,因此財政部關務署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放寬展覽品免稅規定,納入消耗性物品,可免關稅、營業稅,不再以非消耗性物品為限。

官員舉例,現行作法若是鮮蘭花展覽會,一般進口蘭花關稅稅率20%,以及營業稅5%,業者進口須先繳納保證金在海關,於半年內、或經財政部核定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海關即會退還保證金。但由於「消耗性物品」難原貨復運出口,因此過去業者參展皆須負擔其成本,在修正案生效後,就可退還保證金,等於免關稅、營業稅,部分產品包括貨物稅等也可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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