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6高考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第三題

先附上題目: Q:外籍人士甲女為我國國民乙男之配偶,因依親取得在臺居留,於 104 年 5 月經法院 判決離婚,乙男並取得該婚生之未成年女兒扶養權,內政部移民署於居留期屆滿時, 即廢止甲女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試問該處分有無瑕疵?試就相關條文 分析之。(25分) 這題看過公職王的擬答(高點擬答按下去是空白頁,還是說那是國王的擬答@@?) 覺得擬答好像在解行政法,所以想請問這題該怎麼解? 我當初的寫法是先寫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本文, 原則上居留原因消失的話要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再寫同項但書的內容,提到題目說是乙男取得女兒扶養權, 所以不能適用第三款的例外規定。 但因為註銷甲女的外僑居留證後她會被趕出去,會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有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的可能,所以適用第六款,移民署應准予繼續居留。 最後結論寫,因為甲女的情況適用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6款的例外規定 所以內政部移民署的處分有瑕疵。 但拿到的分數只有11分,因此想請問考戶政的版友們寫甚麼答案? 還有這題真正的答案到底是甚麼.....?謝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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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tlnana: 我跟你的想法差不多,這題也只拿10分,想知道+1 09/26 23:23


2F:推 PeiyiKuo: 我也只拿12分,也想知道+1~ 09/26 23:25

3F:推 mainjoey: 是31條第四項第五款吧 而且條文是得准許 所以你說有瑕疵 09/27 00:05

4F:→ mainjoey: 可能不太算啊 這是移民署的裁量權啊 只能說這名配偶可以 09/27 00:06

5F:→ mainjoey: 依法救濟而已 不過這題我不是這樣寫的 所以不知道這樣對 09/27 00:06

6F:→ mainjoey: 不對 09/27 00:06

7F:→ mainjoey: 希望有高分的出來解答 09/27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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