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刪「殘廢」字眼金管會傷腦筋

2017-09-17 03:36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要求,「殘廢」這兩個字眼未來不能在法規出現。金管會研議修正「保險法」,擬修改其中五條,有「殘廢」文字的條文。

據了解,金管會稍早曾提出,比照日本以「障害」替代「殘廢」,但身障團體仍認為有歧視意味,最後會用哪些文字替代「殘廢」,金管會還在傷腦筋。

台灣在二○一四年頒布實施「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規定各部會「不符合CRPD公約」精神的法規,須在該法實施「三年內」、即今年十二月三日前,完成法規增修或廢止。

現行各部會多項法規中,都有「殘廢」字眼;若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中央法規中有「殘廢」字眼的還有八十七項,包括「民法、勞基法、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都有,甚至連「憲法」第一五五條都寫有「……人民之老弱殘廢……」字眼。

若加計各級機關管轄法規,有超過四百多項法規,仍有「殘廢」文字,其中又以內政部和金管會,各有超過一百多項法規最多。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為符合CRPD要求,目前正在研議是否修正「保險法」相關條文中的「殘廢」文字,若確定修改,將創下金管會首次單純修正保險法「名詞」先例。

另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會一併修正。由於今年底將屆「三年修法」大限,目前規劃,最快在立法院本會期修改保險法等母法,其他子法、保單條款、產壽險公會自律規範再跟進修正。

但到底用哪兩個文字取代「殘廢」,金管會原希望比照日本厚生勞動省法令,用「障害」兩字取代「殘廢」,日本一般也常用「身體障害、精神障害」字眼。但本地身障團體人士反對,認為「害」字還是有歧視意味,在「殘、廢、害」都不能用的前提下,保險局強調,還在努力想替代文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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