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考銓問題請教

請問考人事高手們考銓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 格始得任用;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課文中舉例 高考3級薦任6職等 可擔任職務7~9職等專員 不可9職等科長 想請教6職等可高2職等權理就7~8 那9職等專員可權理?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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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ra75: 薦9是薦任最高職等,依現行法令應該是頂多代理薦9主管職, 08/30 14:24


2F:→ tara75: 沒辦法權理簡10喔!我是這樣解讀的 08/30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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