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6身心障礙四等地政民法物權編概要第1題

一、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分別為甲五分之三、乙五分之一、 丙五分之一。試問: (一)甲、乙得否未經丙之同意,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丁? (二)甲、乙得否未經丙之同意而主張共有土地之分割? 擬答: (一) 甲與乙合計應有部分為五分之四,已逾越土地法34-1第1項(共有人 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逾二分之一),故甲乙得未經丙同意設定抵押權 於丁。 (二) 同上述理由可以不經丙同意而分割。 請問這題是解錯嗎?還是我民法物權要重讀?@@黑人問號 土地法34-1不是不適用設定抵押權嗎@@? 另外74台上2561例: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 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或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 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得任意分割共有物。 擬答說可以?黑人問號???? 懇請各位大大指點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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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waterlovers: 網路擬答常常讓我覺得石破天驚~ 08/06 21:37


2F:推 tp6xu3: 第二題是依民法第823條隨時可主張嗎? 08/06 22:16

3F:→ ppingin: 手邊的教材至少共有章看完吧... 08/06 22:25

4F:→ EZpower: 工讀生的擬答吧 08/06 22:29

5F:→ ptt0219: (一)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1號解釋。 08/06 22:34

6F:→ ptt0219: (二)請參照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 08/06 22:34

7F:推 EZpower: 第一題不行(34-1執點),第二題是問主張,建議民法寫隨 08/06 22:42

8F:→ EZpower: 時得請求外,再帶多數決主張標示分割(可)跟權利分割( 08/06 22:42

9F:→ EZpower: 不可)寫 08/06 22:42

10F:推 count52: 不是你要重讀 是寫擬答的要去重讀 08/06 22:46

11F:推 tttggg: 請問這是哪家的擬答?放在網路之前都沒有在思考一下有無問 08/06 23:02

12F:→ tttggg: 題,不怕誤人子弟嗎? 08/06 23:02

13F:→ ptt0219: 更正: 08/06 23:12

14F:→ ptt0219: (二)請參照民法第819條第2項。 08/06 23:12

15F:推 winu: 讀享老闆最近就在臉書直接轟有些作者不要出書害人,, 08/06 23:12

16F:→ ptt0219: 又土地法第34條之1所稱之處分並不包括設定抵押權。 08/06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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