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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 立院初審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 立院初審通過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1)日初審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將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辦理法律事務,並得代 理機關或學校對外訴訟。初審條文也明定,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且需加入 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立院司法委員會今排審「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長蔡清祥、常務次長黃謀 信等人列席。蔡清祥報告指出,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 及訴訟等案件、落實司改決議,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因 此於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制度。 蔡清祥表示,本次修法有4個重點,包括: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公 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 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黃謀信則說,設立公職律師的考量有三,首先是和機關信任度的問題,因為目前是每個個案 分別聘任,信任度不一;其次是業務熟悉度的問題,公職律師長期擔任機關或公立學校,對 相關業務比較熟悉;最後是機關秘密的問題,公職律師具有公務員與律師的雙重身分,容易 保守秘密。 對於「公職律師」的定義,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 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另,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 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 入會。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 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公職律師既專任 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也無設主事務所的可能。 至於公職律師離職後的迴避規定,也比照司法人員。初審通過條文載明,司法人員或公職律 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 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上述人員離職後,得受曾任職務的單位委任,於「其他」機關 (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8232 -- 如何嘴砲 反駁對方的重點──◢◣確實指出人家論點的錯誤性 ψQSWEET 駁斥────── 用引言指出對方錯誤或矛盾的地方( 優質論文) 在嘴砲王 相反的觀點──◢████◣列出相反的論點並以事實當證據( 辯論社) 應該出現 矛盾────◢██████◣列出相反的論點但不加以證實( 論壇) 的元素 攻擊態度◢████████◣質疑對方的態度和口氣 ( 匿名版) 人身攻擊偏見▄▄▄▄▄▄▄▄▄▄▄攻擊身份和能耐幹你娘( 小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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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YYP: 流浪律師的新出路,但律師公會應該會反對吧,這樣子一般的 05/14 18:02

2F:→ CHYYP: 訴訟案就不用再去請律師了 呵呵 05/14 18:02

3F:噓 snh48spush: 忍了三個多禮拜終於發文啦 05/14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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