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最近宜蘭發生一起婦人機車停等平交道事件, 整篇新聞都只提到行政罰。 但疑惑的是, 刑法184為具體危險犯,婦人的行為很明顯已造成火車往來之高度危險, 假設主觀不具故意, 能依184第3項論她一個過失犯嗎? 感謝國考版。 -- Sent from nPTT on my iPad (8th generation) --
1F:推 leon131417: 她人或車有直接在軌道上直接影響火車嗎 04/25 16:09
2F:→ leon131417: 沒有就不構成吧 04/25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