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種類之債/特定之債

甲向丙買A款電腦,約定由丙送到甲住處。 =》請問為何丙送A款電腦到甲住處,使該電腦處於可受領狀態,則該電腦即告特定?又依 民法第200條第二項,此時該電腦成為「特定給付物」,成為「特定給付物」的意義? 民法第 200 條: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 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 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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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eptoneta: 打開你的債總課本 02/04 00:27

2F:推 marshmallowH: 區分的實益有諸如種類之債不會有滅失的問題 02/04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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