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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法772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請問“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之意義為何? 例如準用之第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 有人。 =》本條明白指出“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 但若以地上權為例,772“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之規定是指地上權時效取得可以因 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者,而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嗎? 又如果是的話,為何所有以外財產權之取得可以適用,而所有權不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1.16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675087013.A.D6A.html ※ 編輯: esienhour (219.81.167.5 臺灣), 01/30/2023 22:00:47

1F:推 ujiasobu: 修法理由有寫:對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得準用前五條之規 01/30 22:21

2F:→ ujiasobu: 定,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以外財產權。 01/30 22:21

3F:推 leptoneta: 前五條之規定,於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 01/31 09:18

4F:→ leptoneta: 得,準用之。 01/31 09:19

5F:推 gamesame7711: 已登記的不動產 所有權不會被時效取得 01/31 09:29

6F:→ gamesame7711: 但其他用益物權可以請求登記 01/31 09:29

7F:推 gamesame7711: 而最後一個問題是這樣解釋的 已經登記的土地 土地 01/31 09:36

8F:→ gamesame7711: 所有權人已有納稅的義務 並完納計徵地價稅...blabla 01/31 09:37

9F:→ gamesame7711: 倘若還能被時效取的所有權 對所有權人不公平 所以 01/31 09:38

10F:→ gamesame7711: 所以已登記的土地 就沒有時效取得的問題了 01/31 09:38

11F:→ gamesame7711: 其他未登記的土地 以土地登記的登記客體 還有建築物 01/31 09:39

12F:→ gamesame7711: 沒有登記的建築物 就可以請求登記所有人 01/31 09:40

13F:→ gamesame7711: 但即使你請求登記 登記申請成功以後 房子變成你的 01/31 09:41

14F:→ gamesame7711: 但房子 為什麼會在別人的土地上面? 01/31 09:42

15F:→ gamesame7711: 又變成拆屋還地的訴訟...所以現在都是時效取地上XD 01/3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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