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漫畫史料購置典藏作業要點

  • 2022-09-23

文化部漫畫史料購置典藏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文版字第1062043724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文版字第11130251661號函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購藏有關臺灣相關漫畫史料作品,建構臺灣漫畫發展脈絡並充實漫畫博物館內涵,特訂定文化部漫畫史料購置典藏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購藏原則

(一)為保存、延續從過去到當代有關臺灣漫畫作家、作品、事件之紀錄,包含臺灣漫畫相關作家、作品、事件等物件,不論其時代、所在地域、作家國籍、創作主題類別、使用語言等,在臺灣漫畫歷史、藝術、產業發展上具有一定之價值,能以各種角度切入呈現臺灣漫畫多元發展面貌者。

(二)須符合蒐藏倫理具研究價值或符合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展示教育之需要。

(三)須為合法取得,來源及所有權歸屬須清楚明確,且購置過程須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三、實施方式

(一)購藏辦理人員依本要點第二點進行購藏前評估及鑑價,經先期審議確認具有為藏品價值者,提送本部「漫畫史料典藏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採購事宜。

(二)依政府採購法、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作業。

(三)購買簽約前應先釐清物件所有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歸屬,並於購買契約中明文訂定,或以簽署切結書方式,取得賣方及購買物件未作為任何債權之擔保、非盜贓物及產權清楚之保證。

(四)契約書應至少一式二份,由賣方及本部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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