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法 無權代理 vs. 善意受讓

※ 引述《AMPM ( )》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個民法的問題 無權代理,債權物權皆效力未定,第三人假使善意取得, : 也無法取得所有權,原物主仍有返還請求權。 : 那民法第948條、801條做抗辯關於第三人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 ,對照上面那段無權代 : 理,應該要怎麼解釋orz 無權代理,代理人是向相對人說「這是A的東西,我代理A來跟你做交易」 相對人本身必須去評估代理人有沒有代理權 如果相對人有足夠理由去相信A有授與代理權,那就可以用表見代理主張。 如果相對人沒有足夠理由去相信A有授與代理權,卻還和代理人交易,那風險應自負。 無權處分,處分人是用自己的名義來和相對人交易。 一般我們和持有該東西的人交易,通常都可以合理信賴持有人是所有人 所以在無權處分的情形,才會適用801+948 二者考慮的出發點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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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651995460.A.8A2.html ※ 編輯: damonwhk (1.162.192.31 臺灣), 05/08/2022 15:38:03

1F:推 AMPM: 謝謝 05/0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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