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判例制度被廢除,法官不受拘,考生還要考?

舉一個之前在LAW板討論的一個例子 [新聞] 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50448082.A.2BA.html 其中地方法院判決提到: ㈣、「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權利」: 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闡述: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 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實務見解亦大多援引此判決作為「配偶權」或「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為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基礎。 此判決未詳細說明「權利」之內涵(為憲法上權利或法律上權利),亦未指明由婚姻契 約之誠實義務,如何推論非身分契約相對人之第三人得以侵害配偶之權利,自無從憑此判 決逕認通姦或相姦行為侵害配偶之「權利」。縱使肯認配偶權為一種法律上權利,因他方 配偶享有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就此所生「配偶權」與「性自主決定權」之 衝突,自然係以憲法上所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優先。 其中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原本是常被援用的判例。 那麼判例制度廢除,其效力等同一般判決。 法官不受其拘受而另有見解,亦無判決違法的問題。 以前有人說,縱使判例被廢除,但其仍是重要的實務見解。 但若其已無過往類似法律的拘束力,而且現在已有地院法官公然否定其中見解, 那麼對於考試而言,還有重要性嗎? 以往老師提到判例,都會說這個很重要,同學們要記起來,因為那是判例。 但判例制度廢除了,那麼老師之後會怎麼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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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eipussee: 地院法官有什麼代表性?即便高院在五年前就有法官認可 05/19 11:35

2F:→ Peipussee: 寵物死亡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刻你拿這個基準去寫國考 05/19 11:35

3F:→ Peipussee: 選擇題試試 05/19 11:35

4F:→ ikariamman: 考生不要想東想西 05/19 11:39

5F:推 saccharomyce: 國考申論可以寫啊 05/19 11:45

6F:推 ilwe106: 就算判例制度已經廢了還是重要見解啦,法院會援引的最高 05/19 13:30

7F:→ ilwe106: 法院見解都是老判例老判決居多,判例制度廢了主要影響的 05/19 13:30

8F:→ ilwe106: 是再審條件又限縮了一點這樣,考生別自己鑽牛角尖 05/19 13:30

9F:推 allen73420: 會援引的都是例稿複製貼上忘記改 05/19 13:59

10F:推 llsr5566: 感覺地院法官都比較年輕,而且上面還有審級救濟,所以 05/19 14:26

11F:→ llsr5566: 比較敢衝撞現況,但會不會被上面的撤銷是另一回事 05/19 14:26

12F:推 Kirihime: 判例廢除但還是一種見解,更何況有些判例有生之年都不會 05/19 15:05

13F:→ Kirihime: 被挑戰,例如61台上186 05/19 15:05

14F:→ Kirihime: 講錯,台再 05/19 15:05

15F:推 waakye: 沒有拘束力 但是考試還是超級重要 05/19 15:29

16F:噓 WTF1111: 不然你舉一個更有參考價值的論述來源啊 05/19 16:22

17F:推 scott123321: 考試是考試,工作是工作 05/1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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