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

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https://pse.is/46msb7 ★【考法】 1. 考申論題(司律二試): (1) 重點應該會是在憲法法庭對於個案裁判違憲審查的界線,這就是涉及到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適用。對此。本判決明確列出「法律之解釋與適用構成違憲」的三種情況(請參 樹狀圖第一、(三)點的整理)。 (2) 本號判決將「法律之解釋與適用構成違憲」包括事實之認定與構成要件之涵攝,這 似乎超過了立法理由(請參樹狀圖第一、(二)點),導致違憲審查範圍過寬,這也是不同意 見批評重點之一,之後也一定會有學者評論,這些就會是申論題考試重點! 2. 考選擇題(高普考、司律一試): (1)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與第61條第1項,只要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 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也可作為憲法解釋之對象!! (2) 此類憲法判決只有個案效力,效果是將個案須廢棄發回管轄法院。(憲法訴訟法第62 條第1項) (3) 此類憲法判決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憲法訴訟法第62條第1項) ★【相關例題】以上重點110高考已經考出來過了,請參考110高考的選項C 有關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10 高考 (A)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逕行提名及任命 (B) 司法院大法官共計15 人,任期8 年,期滿並得連任1 次 (C) 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得聲請解釋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D) 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而欲聲請解釋憲法之法官,僅限於最高法 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C 選項A: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 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選項B: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2)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選項C: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 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 選項D: (1) 依釋字第371號解釋,釋字371號解釋已肯認各級法院之法官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解釋。 (2) 憲法訴訟法第55條:「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 ,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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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everxxx: 這號解釋ㄧ出來個人認為家事法可以廢了 05/28 20:57

2F:→ steverxxx: 打錯是這個判決 05/2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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